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及其 2006 年修改单
4.2.1.3 新建(包括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周围应建设绿化带,并设有一定的防护距离,防护距离的大小由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2 《城镇污水处理厂防毒技术规范》(WS 702-2010),原标准文号:AQ 4209-2010
5.1.2 厂址应与规划居住区或公共建筑群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的大小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小于 300 m。
3 《城镇污水处理厂臭气处理技术规程》(CJJ/T 243-2016)
4.1.2 污水处理厂总平面布置时,产生臭气的构筑物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污水处理厂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向;
2 污水和污泥等散发臭气的构筑物宜集中布置;
3 与环境敏感区之间应设置防护距离,并应采取绿化带等隔离措施,防护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17)
4.4.4 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卫生防护用地,新建污水处理厂卫生防护距离,在没有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前,根据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可按表 4.4.4 控制。卫生防护距离内宜种植高大乔木,不得安排住宅、学校、医院等敏感性用途的建设用地。
表 4.4.4 城市污水处理厂卫生防护距离 污水处理厂规模(万 m3/d) ≤ 5 5~10 ≥ 10 卫生防护距离(m) 150 200 300 注:卫生防护距离为污水处理厂厂界至防护区边缘的最小距离。
5 印发《关于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2〕1932号)
集中处理设施要考虑周边人群防护距离,防止建成后恶臭扰民。
6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 198-2022)
第二十二条 污水厂厂址选址应便于污水资源化利用以及污泥集中处理和处置,污水厂在城镇水体的位置应考虑对水体上、下游水源的影响,并根据下列要求综合确定:
一、有利于污水处理后出水回用和安全排放。
二、不受洪水和内涝的威胁。
三、有较好的交通、水电和工程抵质条件。
四、有远期发展用地的条件。
五、少拆迁,不占或少占农田。
六、离居民区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七、施工、运行和维护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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