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新进展

2019年7月1日,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该方案明确了工业炉窑的分类,给出了重点地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并提出了加快涉工业炉窑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2020年6月底前,完成铸造、日用玻璃、玻璃纤维、矿物棉、电石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加快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修订。鼓励各地制修订相关行业地方排放标准。

原文在此:《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以下整理内容基本基于原文整理,为不喜欢看原文的同学准备:

1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适用区域

该方案明确指出,其适用区域为全国各地。其中,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1.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含河北省定州、辛集市,河南省济源市)。
  2. 长三角地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
  3. 汾渭平原:山西省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含陕西省西咸新区、韩城市)。

该方案定义的“重点区域”无外延性,仅作为治理方案的配套内容,不会对《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定义的“重点控制区”造成任何修正。换而言之,我们不能以该方案定义的“重点区域”作为建设项目是否需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判断依据,虽然该方案同样要求:“重点区域钢铁、水泥、焦化、石化、化工、有色等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 工业炉窑的分类

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利用燃料燃烧或电能等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熔炼、熔化、焙(煅)烧、加热、干馏、气化等的热工设备,包括熔炼炉、熔化炉、焙(煅)烧炉(窑)、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焦炉、煤气发生炉等八类。

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入园区,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重点区域严格控制涉工业炉窑建设项目,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原则上禁止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园区现有企业统一建设的清洁煤制气中心除外)。

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重点区域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玻璃行业全面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

加大煤气发生炉淘汰力度。2020年年底前,重点区域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

加快淘汰燃煤工业炉窑。重点区域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加快推动铸造(10吨/小时及以下)、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

3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原则

  1. 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
  2. 下列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参照相关行业已出台的标准执行。
    • 铸造,日用玻璃,玻璃纤维、耐火材料、石灰、矿物棉等建材行业参照建材行业已出台的排放标准执行,包括:《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11)、《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495-2013)、《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
    • 钨、工业硅、金属冶炼废渣(灰)二次提取等有色金属行业参照有色金属行业已出台的排放标准执行,包括:《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GB 25465-2010)、《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及修改单、《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及修改单、《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及修改单、《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及修改单、《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2-2011)及修改单、《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
    • 氮肥、电石、无机磷、活性炭等化工行业参照化工行业已出台的排放标准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
    • 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按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执行,包括:《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6-2012)。
  3. 非前款列出的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其中,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 mg/m3实施改造,其中,日用玻璃、玻璃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400 mg/m3
  4. 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地区,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延展阅读:工业炉窑废气中的氮氧化物应执行哪个排放标准?


了解 环评五四三 的更多信息

订阅后即可通过电子邮件收到最新文章。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新进展》有1条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