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

2017年7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针对工业源治理、移动源治理、面源治理、污染天气应对及政府和部门责任等五大方面共提出了18项措施,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分工方案。部分摘录如下:

  1. 于 2017 年 9 月底前制订“小散乱污”专项整治方案。
  2. 积极推进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搬迁。
  3. 珠三角地区及清远市不再新建陶瓷厂( 新型特种陶瓷项目除外),现有陶瓷厂要推广使用天然气。
  4. 2017 年底前全面完成高污染锅炉淘汰工作。
  5. 2017 年底前完成全省 10 万千瓦及以上现役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电厂不能安排发电、不能并网。
  6. 2017 年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的船舶应使用硫含量 ≤ 0.5% 的燃油, 内河及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
  7. 城市建成区施工工地应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 确保落实施工现场围蔽、砂土覆盖、路面硬化、洒水压尘、车辆冲净、场地绿化“六个 100%”防尘措施, 暂未施工裸露土地应由业主落实覆盖或者绿化。

附件:

  1.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47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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