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间接排放”

污水排放方式是否属于“间接排放”,这直接影响到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判断,环评之大事,不可不察也。

1 “间接排放”横空出世

2009年10月10日,原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印发了《关于印发<国家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监控方案>的通知》(环科函〔2009〕52号)。这份通知对日后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制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首次提出了“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和“间接排放”这两个唇齿相依的概念。在它的原始定义中: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

〔间接排放〕: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 谁是三好学生?

在《国家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监控方案》的指导下,大约有33项不同行业的排放标准先后颁布实施。它们基本遵循了《国家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监控方案》的定调,唯一呈现行业差异化的是对“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定义。

其中,《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最老实,一字不漏照抄不误。

《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1-2010)等31项行业标准将“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定义为: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采用上述定义的标准包括:

  1. 《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1-2010)
  2. 《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2-2010)
  3. 《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3-2010)
  4.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
  5.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
  6.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
  7.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
  8.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
  9.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1-2010)
  10.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
  11. 《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470.3-2011)
  12.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
  13.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
  14.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2-2011)
  15. 《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877-2011)
  16.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
  17.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
  18.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
  19.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
  20. 《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1-2012)
  21.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6-2012)
  22.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2013)
  23. 《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430-2013)
  24.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
  25.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
  26.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
  27.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28.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
  29.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
  30.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
  31.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

其中,原环境保护部对《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中关于“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定义非常审慎,于2015年在“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9号”中将城镇污水处理厂从定义中剔除:“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但同年又迅速宣布暂缓实施该项修改单内容(“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41号”)。

此外,《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6-2013)自(huà)成(shé)一(tiān)格(zú),将“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定义为: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

3 展望:敢问路在何方

2018年12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该导则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污水集中处理系统”不但更新了定义,连名字都改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为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由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共用的污水处理设施等。

“间接排放”的定义同步更新为: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不禁要问: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天津市橡胶工业研究所,这回还拿三好学生吗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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