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锅炉烟囱高度设置的相关规定

〔2020 年 4 月 17 日更新〕日月如梭,光阴似箭,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已经颁布施行很久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针对网友提问,就“锅炉烟囱高度设置”相关问题作了一系列回复:

问1:您好,根据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每个新建燃煤、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 4 规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 8 m,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 200 m 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 m 以上。”如有一个房地产项目需要配套2台燃气锅炉供热,1、在一个锅炉房能否设置 2 台燃气锅炉,设置 2 根燃气锅炉烟囱?2、在新建燃气锅炉房周围 200 m距离内有其他房地产,最高建筑物约 100 m,燃气锅炉烟囱要高达 103 m建设较难实现,则燃气锅炉烟囱都建设高度能否低于锅炉房周边 200 m距离最高建筑物?

答1:您好,请按照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要求执行,如不具备设立烟囱的条件,请另外选择符合要求的地址建设。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注!

▲来源:关于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的咨询

问2: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2019)颁布实施之前,对燃生物质燃料锅炉的烟囱高度未作规定,有一些锅炉项目已通过了环评审批和验收,根据批复意见,烟囱高度低于现行的这个排放标准的要求,没有达到最低烟囱高度。是否要求企业加高烟囱以满足现在的标准规定?如因客观原因无法采取加高烟囱的措施,排放标准应如何执行?

答2:您好,新标准不溯及既往。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支持。

▲来源: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_765-2010)关于烟囱高度问题(注:原问题所提标准文号应有误)

问3:4.5的条款: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装机总容量是否要考虑备用锅炉,例如 2 台 6 吨锅炉(1用1备) 是按 6 吨还是 12 吨考虑烟囱高度?

答3:您好,请按照新建项目环评要求执行。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支持。

▲来源: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的排放高度(吐槽:这个回答是认真的吗?)

问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规定了“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 200 m 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 m 以上。”此处,“新建锅炉房”具体定义是指什么? 如果是锅炉技改项目,将原燃生物质锅炉改为燃气锅炉,仍使用原锅炉房及烟囱,是否要求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 m 以上?

答4:您好!如果是锅炉技改项目,使用原锅炉房及烟囱,不属于新建锅炉房。有异议,请询法规标准处或者锅炉标准编制单位。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来源:“新建锅炉房”定义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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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于 2016 年 8 月 22 日针对锅炉烟尘高度设置要求,函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复函文号:环大气函〔2016〕172号。函复正文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于新建锅炉,必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烟囱最低允许高度限值要求。

二、对于在用锅炉,考虑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污染物排放限值较过去已明显加严,且随着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深入开展,燃煤小锅炉的数量将大规模压减。因此,对于在用锅炉烟囱高度达不到规定的情形,仍应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地方有更严格要求的,按地方标准执行。

复函根据锅炉的性质,将锅炉烟囱最低允许高度限值设置要求分为新建锅炉及在用锅炉两种情况。其中,新建锅炉的烟囱最低允许高度限值必须严格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相关要求。

4.5    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 4 规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 8 米,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 200 m 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 m 以上。

表4    燃煤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MW<0.70.7~<1.41.4~<2.82.8~<77~<14≥14
t/h<11~<22~<44~<1010~<20≥20
烟囱最低允许高度m202530354045

在用锅炉的烟囱高度若无法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相关要求,不强制性要求对烟囱进行加高,仅需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但如果地方有更严格要求,按地方标准执行。

  重要知识点

新建锅炉    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在用锅炉    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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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10 月 10 日,生态环境部官网“部长信箱来信选登”版块选登的《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咨询回复》中,针对来信者提到的问题:“《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规定天然气锅炉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 8 米。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 200 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 米以上。在市区新建的燃气锅炉烟囱高度是否应执行超出周围建筑物 3 米以上的规定(周围 200 米内有很多小区,建筑物高度较高)? ”回复如下:

《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规定“燃油、燃气锅炉烟囱高度不低于 8 米,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 200 米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 米以上。”根据规定,在市区内新建的燃气锅炉应执行“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 200 米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 米以上”的规定。

附件:

  1. 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大气函〔2016〕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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