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污泥的固废属性判断依据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于2010年4月16日发布的《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环函〔2010〕129号),污水处理污泥的固废属性判断可按以下原则进行判断:

  1. 单纯用于处理城镇生活污水的公共污水处理厂,其产生的污泥通常情况下不具有危险特性,可作为一般固体废物管理。
  2. 专门处理工业废水(或同时处理少量生活污水)的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可能具有危险特性,应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2007)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规定,对污泥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3. 以处理生活污水为主要功能的公共污水处理厂,若接收、处理工业废水,且该工业废水在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共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可按照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管理。但是,在工业废水排放情况发生重大改变时,应按照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4. 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工业废水的,出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属于正在产生的固体废物,对其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废水处理工艺环节采样,并按照污泥产生量确定最小采样数。

备注:《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2007)已于2019年11月12日废止,由《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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