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用水量折污系数取值依据

在核算生活污水量的时候,我们时常有这样的一个困扰:生活用水量折污系数到底应该取值 0.8 ,还是 0.9 ?

生态环境部在其公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生活污染源产排污核算系数手册》中给出了具体的取值方法。 城镇生活污水产生量根据城镇生活用水量和折污系数计算,折污系数为 0.8 ~ 0.9 。具体的折污系数取值与人均日生活用水量有关:

  1. 人均日生活用水量 ≤ 150 升/人·天时,折污系数取 0.8 ;
  2. 人均日生活用水量 ≥ 250 升/人·天时,取 0.9 ;
  3. 人均日生活用水量介于 150 升/人·天和 250 升/人·天间时,采用插值法确定。

虽然《生活污染源产排污核算系数手册》未明确给出插值法的计算公式,但生态环境部在类似的问题上曾经这样说过:

我国 AQI 划分的方法是,“良”和“轻度污染”的分界线( AQI = 100 )对应污染物浓度为 GB 3095-2012规定的二级标准限值,AQI = 100 对应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限值是美国等发达国家 AQI 分级重要原则;“重度污染”以上( AQI ≥ 200 )对应的污染物浓度采用美国 AQI 对应浓度;在这两类分级基础上,采用线性插值法划分 AQI < 200 的其他分级。

所以,我猜 《生活污染源产排污核算系数手册》 提到的“插值法”就是最简单的线性插值法,也就是最为人所熟知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附录B提供的内插法。已经记忆模糊的同学可以参考下图自行脑补一下计算公式。

综上所述,当人均日生活用水量 > 150 升/人·天,且 < 250 升/人·天时,折污系数(假设以 y 表示折污系数,对应的人均日生活用水量以 x 表示)取值由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y = 0.8 + ( 0.9 – 0.8 ) × ( x – 150 ) ÷ ( 250 – 150 )

随后,我们在《生活污染源产排污核算系数手册》提供的系数中证实了这个猜想。

广东省(隶属五区)

  • 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240 升/人·天
  • 折污系数:0.89
  • 化学需氧量:285 毫克/升
  • 氨氮:28.3 毫克/升
  • 总氮:39.4 毫克/升
  • 总磷:4.10 毫克/升

简单验算一下:

折污系数 = 0.8 + ( 0.9 – 0.8 ) × ( 240 – 150 ) ÷ ( 250 – 150 ) = 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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