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探讨

〔2020.05.02更新〕在2019年4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中,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被单独作为一个锅炉类别列入标准。标准给出了在用、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排放限值和排放浓度折算方法(基准氧含量取值9%),及锅炉房烟囱高度设置要求。至此,广州市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终于盖棺定论。大家可以散了,下文也没必要浪费时间看了。

广州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2月22日发布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穗府规〔2018〕6号)中提到:“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质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燃气锅炉排放限值。国家或广东省发布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强制性排放标准后,从其新标准。”

这似乎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6年2月22日联合发布的《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提到的相关内容有所出入:“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供热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要达到或者优于现行天然气锅炉对应排放标准(折算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时,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暂定按9%执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按3.5%执行),一氧化碳排放浓度小于等于20毫克/立方米(mg/m3),挥发性有机物满足相应排放标准要求,且不得产生二噁英等有毒有害气体。在重点控制区新建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示范项目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达到天然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

在《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中,我们捕捉到以下关键字句:

  1. 现行天然气锅炉对应排放标准。
  2. 特别排放限值。

通过比对现行的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及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得出以下结论:

  1. 从颁布时序方面看,《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后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
  2. 从排放限值方面看,就广州市而言,《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中的在用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严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的新建燃气锅炉(含改、扩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严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
  3. “特别排放限值”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所特有。

综上所述,判断如下:

  1. 《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已将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及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纳入综合考虑。
  2. 根据地标更严时,优先执行地标的原则,目前现行的广东省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为: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及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之严者,则:在用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新建(含改、扩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

因此,《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穗府规〔2018〕6号)笼而统之要求,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燃气锅炉标准,与《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存在部分冲突。目前笔者已经对此进行网上咨询,期待环保主管部门能给出明确的回应。

后记〕2018年6月1日,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在其官网的“网上咨询”板块对此进行了回复:“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及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之严者。”至此,尘埃落定。

附件:

  1.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穗府规〔2018〕6号)
  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粤环〔20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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