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炉窑废气中的氮氧化物应执行哪个排放标准?

〔2019年9月30日更新〕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2019年7月1日联合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 mg/m3实施改造,其中,日用玻璃、玻璃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400 mg/m3。参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新进展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未对氮氧化物排放进行控制。但氮氧化物是《“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的四个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之一。那么,工业炉窑废气中的氮氧化物应执行哪个排放标准?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建立以下观念:

  1.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属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已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建设项目,其排污单位执行相应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 已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政区域,其排污单位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基于上述三点,解答如下:

(一)替代《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的行业排放标准统计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一览(包括但不限于):

(三)“没有行业排放标准,也没有地方排放标准”,怎么办?

参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于2018年2月8日在其官网的“公众互动 -> 常见问题 -> 其它问题”板块中给出的以下回复: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未包含氮氧化物指标,但部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提出了相关限值,例如《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就对轧钢生产过程中使用热处理炉排放氮氧化物提出浓度限值。如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中均未包含氮氧化物指标,则应按照《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号)第17条、《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08)第5.3.2.1条等规定,提出参照标准或控制要求,报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因此,惟一出路是:提出氮氧化物的参照标准或控制要求,报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结论

  1. 有现行地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建设项目,则优先执行地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除非地方综合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适用性说明中明确将该行业剔除,否则,有国家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无地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建设项目,则执行国家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地方综合型排放标准之严者。
  3. 其余情况,由企业或环评单位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参照标准或控制要求,获得批准后执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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