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应急事故废水池有效容积计算

〔2021年11月4日更新〕

根据《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GB/T 50483-2019)条文说明,关于应急事故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下列各种因素确定:

  1. 最大容积的一台设备或贮罐的物料贮量;
  2. 在装置区或贮罐区发生火灾时的消防水量,包括扑灭火灾所需用水量或泡沫液量和保护邻近设备或贮罐的喷淋冷却水量,一般按最大着火点用水量考虑;
  3. 事故期间混入事故废水收集系统的降雨量,该计算较为复杂:
    • 首先确定事故废水收集系统(或管网)的雨水汇水面积;
    • 降雨厚度按雨天平均日降雨量计,及年均降雨量(以厚度表示)除以年均降雨天数;
    • 汇水面积与降雨厚度之积即为混入事故废水系统的雨水量。

以上三项之和减去相关围堰、环沟、管道等可以暂存事故废水的设施的有效容积,即可作为应急事故水池的有效容积。

根据《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83-2009)条文说明,化工企业应急事故废水池有效容积计算公式如下:

V=V1+V2+V3-V4-V5

上式中:

  1. V1——最大一个容量的设备或贮罐物料量,m3
  2. V2——在装置区或贮罐区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时的消防用水量,包括扑灭火灾所需用水量和保护邻近设备或贮罐(最少3个)的喷淋水量,m3
  3. V3——当地的最大降雨量,m3
  4. V4——装置或罐区围堤内净空容量,m3
  5. V5——事故废水管道容量,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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