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2024 年 4 月 12 日,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发布2021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公告》(公告 2024年 第12号)。本次发布的2021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分为三种口径:

  1. 2021年全国、区域及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是单位发电量(包括火电、水电、风电、核电、太阳能发电等所有电力类型发电量)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方法和数据时效性均具有国际可比性。
  2. 2021年全国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不包括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是单位发电量(包括火电、水电、风电、核电、太阳能发电等所有电力类型发电量,但扣除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3. 2021年全国化石能源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是单位化石能源电力发电量(从火电中扣除生物质发电量)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表 1 2021 年全国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因子(kgCO2/kWh)
全国 0.5568
表 2 2021 年区域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因子(kgCO2/kWh)
华北 0.7120
东北 0.6012
华东 0.5992
华中 0.5354
西北 0.5951
南方 0.4326
西南 0.2113
表 3 2021 年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因子(kgCO2/kWh)
北京 0.5688
天津 0.7355
河北 0.7901
山西 0.7222
内蒙古 0.7025
辽宁 0.5876
吉林 0.5629
黑龙江 0.6342
上海 0.5834
江苏 0.6451
浙江 0.5422
安徽 0.7075
福建 0.4711
江西 0.5835
山东 0.6838
河南 0.6369
湖北 0.3672
湖南 0.5138
广东 0.4715
广西 0.5154
海南 0.4524
重庆 0.4743
四川 0.1255
贵州 0.5182
云南 0.1235
陕西 0.6336
甘肃 0.4955
青海 0.1326
宁夏 0.6546
新疆 0.6577
表 4 2021 年全国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不包括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
因子(kgCO2/kWh)
全国 0.5942
表 5 2021 年全国化石能源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因子(kgCO2/kWh)
全国 0.8426

〔附录〕

我国区域电网边界划分为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南方和西南电网,不包括西藏自治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附表 1 区域电网边界
覆盖范围
华北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蒙西(除赤峰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和兴安盟外的内蒙古其他地区)
东北 辽宁、吉林、黑龙江、蒙东(赤峰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和兴安盟)
华东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
华中 河南、湖北、湖南、江西
西北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南方 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
西南 四川、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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