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按第 1 号修改单修订)中,活牛交易市场被归类为“F51 批发业”。
F | 批发和零售业 | |||
本门类包括 51 和 52 大类,指商品在流通环节中的批发活动和零售活动。 | ||||
51 | 批发业 | |||
指向其他批发或零售单位(含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批量销售生活用品、生产资料的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纪与代理的活动,包括拥有货物所有权,并以本单位(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活动,也包括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收取佣金的商品代理、商品代售活动;本类还包括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中固定摊位的批发活动,以及以销售为目的的收购活动。 | ||||
511 | 农、林、牧、渔产品批发 | |||
指未经过加工的农作物、林产品及牲畜、畜产品、鱼苗的批发和进出口活动,但不包括蔬菜、水果、肉、禽、蛋、奶及水产品的批发和进出口活动,包括以批发为目的的农副产品收购活动。 | ||||
5116 | 牲畜批发 | |||
包括对下列牲畜的批发活动: | ||||
— | 大牲畜批发和进出口:黄牛批发和进出口、水牛批发和进出口、奶牛批发和进出口、马批发和进出口、驴批发和进出口、骡批发和进出口、骆驼批发和进出口、其他大牲畜批发和进出口; | |||
— | 猪批发和进出口; | |||
— | 羊批发和进出口:山羊批发和进出口、绵羊批发和进出口; | |||
— | 家禽批发和进出口:鸡批发和进出口、鸭批发和进出口、鹅批发和进出口、其他家禽批发和进出口; | |||
— | 宠物批发和进出口; | |||
— | 其他饲养动物批发和进出口:狗批发和进出口、兔子批发和进出口、鹿批发和进出口、水貂批发和进出口、蜂批发和进出口、观赏鱼批发和进出口、其他未列明饲养动物批发和进出口。 | |||
不包括: | ||||
— | 动物产品的批发和进出口,分别列入 5117(渔业产品批发)、5119(其他农牧产品批发)。 |
因此,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 111 项项目类别“批发、零售市场(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相关规定进行环评类别判定。
项目类别 | 报告书 | 报告表 | 登记表 | 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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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
111 | 批发、零售市场(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 | /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条相关内容,活牛交易市场建设项目相应的环境敏感区类别如下:
-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除此以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
- 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
总结:
- 建筑面积小于 5000 平方米的活牛交易市场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可豁免环评手续办理(不考虑是否涉及环境敏感区)。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将其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可以根据活牛交易市场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等,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后实施。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活牛交易市场建设项目可豁免环评手续办理。
- 涉及环境敏感区,且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活牛交易市场建设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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