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治水新规:政策性外水排放管理的实施意见

2019年11月12日,广州市水环境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强政策性外水排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穗治水办〔2019〕3号),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局、水投集团、排水公司遵照《实施意见》执行,开展对施工降水或基坑排水、游泳池换水或检修泄水、景观水体出水、温泉水排水、处理后的工业废水、市场(园区)专用一体化处理设施出水等政策性外水排放进行分类规范性整治,以加强广州市政策性外水的排放管理,有限提升城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其中,施工降水或基坑排水、游泳池换水或检修泄水、景观水体出水、温泉水排水等主要指标介于地表水Ⅲ~Ⅳ类标准,远优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一级A标准。

《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至2021年12月30日。

1 定义

  1. 〔天然来水〕:包括雨水、地下水和河涌水等,初期雨水除外。
  2. 〔政策性外水〕:是指通过排水管道、沟渠、泵站及闸门、检查井等排水设施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以下四类排水。
    • 未混有城镇生产或生活污水的天然来水或自来水;
    • 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工业企业生产排水;
    • 按生态环境部门要求,经自有设置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水质符合所在区域水质目标及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可排入环境水体的排水;
    • 所在区域的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暂时不足,但经临时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一定标准排放的排水。
  3. 〔施工降水或基坑排水〕:是指在施工工地或基坑范围内的地下水、地表水及冲刷路面水等。
  4. 〔游泳池〕:是指人工建造的供人们在水中进行游泳、健身、戏水、休闲等各种活动的不同形状、不同水深的水池。
    • 竞赛游泳池;
    • 热身游泳池;
    • 公共游泳池;
    • 专用游泳池;
    • 健身池;
    • 私人游泳池;
    • 休闲游泳池;
    • 文艺演出池;
    • 放松池;
    • 水上游乐池。
  5. 〔游泳池水〕:是指游泳池换水或检修泄水。
  6. 〔温泉池〕:是指温度显著地高于当地年平均气温,人工建造的供人们在水中进行戏水、休闲等各种活动的不同形状、不同水深的水池。
  7. 〔温泉池水〕:是指温泉池换水或检修泄水。

2 广州市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存在的问题

在目前大量政策性外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状况下,广州市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存在以下问题:

  1. 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普遍处于超负荷运行状况,给污水处理工艺及设备带来较大的冲击负荷,影响运行安全;
  2. 污水管网运行水位畸高,造成晴天污水溢流问题时有发生;同时大量外水挤占合流管网过水能力,致使合流管网的实际截留倍数下降,加剧雨天溢流污染和排水不及造成的局部内涝问题;
  3. 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偏低;据统计,2019年上半年进水BOD浓度低于100 mg/L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共有21座。

3 广州市政策性外水排放原则

(一)建筑工地及游泳池、景观水体、温泉池等排水单位内部实行雨(清)污分流。工地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隔油池等设施处理达《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等现有规定后,排入污水(含合流)管网;建筑泥浆(水)按既有要求在原地经泥浆处理设备处理处置或运输至集中处置点处置;洗浴废水等生活污水按现有规定排入污水(含合流)管网。

施工降水或基坑排水、游泳池换水或检修泄水、景观水体出水、温泉水排水经处理后排入雨水管网(自然水体)。各排水单位采取的处理措施包括:

  1. 施工降水或基坑排水直接或经格栅、三级沉淀池等设施处理后排入雨水管网(自然水体);
  2. 游泳池换水或检修泄水、景观水体出水经格栅、沉淀等设施简单处理后排入雨水管网(自然水体);
  3. 温泉水排水经格栅、过滤、沉淀、降温等设施简单处理后排入雨水管网(自然水体)。

(二)工业集聚区及工业企业内部实行雨污分流、污废分流。各类集聚发展工业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确保投产稳定运行,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等现行标准后排入雨水管网(自然水体)。

不同类型工业废水的处置方案:

  1. 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2. 已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排水,经自有设置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出水水质经提升改造符合或实际已符合《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等现行标准后排入自然水体标准的,应排入雨水管网(自然水体);
  3. 已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应当限期退出,按规定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等现行标准后排入雨水管网(自然水体)。

(三)市场/园区专用一体化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已达到或经升级改造(加强生化处理)可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等相关排放标准,或达到按生态环境、水务部门要求的处理后排放标准的排水(含生产、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水以及经环评、排污许可批准自建污水处理设施达标处理的排水),直接排放至雨水管网(自然水体)。

针对出水不稳定的一体化处理设施,应加强监管,有条件的可设置24小时在线水质监控系统,确保出水稳定达标。

4 政策性外水排放路径

广州市政策性外水排放路径如下:

(一)新建项目涉及政策性外水排放应按《实施意见》确立的排放原则,接入雨水管网(自然水体)。

  1. 水环境功能分区Ⅰ、Ⅱ类水域及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范围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存在政策性外水(天然来水除外)排放的建设项目。
  2. 雨污分流制区域,建设项目政策性外水排入雨水管网(自然水体);如区域周边暂无雨水管网覆盖或自然水体,建设项目应采取自建排水管渠或泵排等方式,排入公共雨水管网(自然水体);
  3. 合流制区域:
    • 施工降水或基坑排水通过增建临时“小蓝管”排入自然水体;
    • 除施工降水或基坑排水以外的其他政策性外水,在自然水体100 m范围内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新建部分雨水管网,排入自然水体;距离自然水体较远的,可结合排水单元达标创建工作有序实施规范性整治,达标排放至自然水体。

(二)按《实施意见》确立的排放原则,对已接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政策性外水实施规范性整治。

  1. 2019年底优先完成排水量较大、浓度较低的政策性外水排放的规范性整治;2021年底基本完成辖区内存量政策性外水排放的规范性整治工作。
  2. 水环境功能分区Ⅰ、Ⅱ类水域及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范围,存在政策性外水(天然来水除外)排放的企事业单位,应责令拆除或关闭。
  3. 雨污分流制区域,企事业单位政策性外水排入雨水管网(自然水体);如区域周边暂无雨水管网覆盖或自然水体,排水单位应采取自建排水管渠或泵排等方式,排入雨水管网(自然水体);
  4. 合流制区域,在自然水体100 m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新建部分雨水管网,排入自然水体;距离自然水体较远的企事业单位,可结合排水单元达标创建工作有序实施规范性整治,达标排放至自然水体。

5 注意事项

  1. 建立政策性外水排放的管理台帐;
  2. 政策性外水处理设施(或预处理设施)将纳入重点监测监管范畴。

6 我的感想

  1. 受纳水体没有环境容量的新建项目如果没有第二排水方案,趁早洗洗睡吧。
  2.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将有…有…有所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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