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含硫量取值依据

〔2022年5月11日更新〕《普通柴油》(GB 252-2015)已于2019年1月1日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2019 年 1 月 1 日起,全国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取消普通柴油标准,重点区域、珠三角地区、成渝地区等提前实施。

于是,《普通柴油》(GB 252-2015)应声走入历史。在车用柴油、船用燃料油标准及其修改单共同构筑的标准体系下,我国实现了“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

根据修改单,《车用柴油》(GB 19147-2016)适用于压燃式发动机汽车使用的、由石油制取或加油改善使用性能添加剂的车用柴油,也适用于农业机械、内燃机车、工程机械和发电机组等压燃式发动机用柴油,但不适用于以生物柴油为调合组分的车用柴油。《船用燃料油》(GB 17411-2015)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船用柴油机及其锅炉用燃料油。

举例:备用柴油发电机的柴油含硫量应该如何取值?

  1. 根据标准的适用范围,备用柴油发电机的燃油标准应执行《车用柴油》(GB 19147-2016)。
  2. 根据《车用柴油》(GB 19147-2016)中的标准限值执行时间安排,选取合适的含硫量数据。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表 3 规定的技术要求,表 1、表 2 均已废止,即:柴油硫含量不大于 10 mg/kg(换算质量分数为含硫量不大于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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