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环评中畜禽粪污还田的评价思路

2017 年 6 月 12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提出全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的目标:

到 2020 年,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全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 75% 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 95% 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 100%。

同年 7 月 7 日,农业部印发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2017-2020年)》。该行动方案的颁布,标志着加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被正式提上日程。该行动方案按不同区域提出了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的不同推荐模式:

  1. 京津沪地区重点推广的技术模式:一是“污水肥料化利用”模式。养殖污水经多级沉淀池或沼气工程进行无害化处理,配套建设肥水输送和配比设施,在农田施肥和灌溉期间,实行肥水一体化施用。二是“粪便垫料回用”模式。规模奶牛场粪污进行固液分离,固体粪便经过高温快速发酵和杀菌处理后作为牛床垫料。三是“污水深度处理”模式。对于无配套土地的规模养殖场,养殖污水固液分离后进行厌氧、好氧深度处理,达标排放或消毒回用。
  2. 东北地区〔包括内蒙古、辽宁、吉林和黑龙江 4 省〕重点推广的技术模式:一是“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模式。对于养殖密集区或大规模养殖场,依托专业化粪污处理利用企业,集中收集并通过氧化塘贮存对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在作物收割后或播种前利用专业化施肥机械施用到农田,减少化肥施用量。二是“污水肥料化利用”模式。对于有配套农田的规模养殖场,养殖污水通过氧化塘贮存或沼气工程进行无害化处理,在作物收获后或播种前作为底肥施用。三是“粪污专业化能源利用”模式。依托大规模养殖场或第三方粪污处理企业,对一定区域内的粪污进行集中收集,通过大型沼气工程或生物天然气工程,沼气发电上网或提纯生物天然气,沼渣生产有机肥,沼液通过农田利用或浓缩使用。
  3. 东部沿海地区〔包括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和海南 5 省〕重点推广的技术模式:一是“粪污专业化能源利用”模式。依托大规模养殖场或第三方粪污处理企业,对一定区域内的粪污进行集中收集,通过大型沼气工程或生物天然气工程,沼气发电上网或提纯生物天然气,沼渣生产有机肥,沼液还田利用。二是“异位发酵床”模式。粪污通过漏缝地板进入底层或转移到舍外,利用垫料和微生物菌进行发酵分解。采用“公司+农户”模式的家庭农场宜采用舍外发酵床模式,规模生猪养殖场宜采用高架发酵床模式。三是“污水肥料化利用”模式。对于有配套农田的规模养殖场,养殖污水通过厌氧发酵进行无害化处理,配套建设肥水输送和配比设施,在农田施肥和灌溉期间,实行肥水一体化施用。四是“污水达标排放”模式。对于无配套农田养殖场,养殖污水固液分离后进行厌氧、好氧深度处理,达标排放或消毒回用。
  4. 中东部地区〔包括安徽、江西、湖北和湖南 4 省〕重点推广的技术模式:一是“粪污专业化能源利用”模式。依托大规模养殖场或第三方粪污处理企业,对一定区域内的粪污进行集中收集,通过大型沼气工程或生物天然气工程,沼气发电上网或提纯生物天然气,沼渣生产有机肥,沼液直接农田利用或浓缩使用。二是“污水肥料化利用”模式。对于有配套农田的规模养殖场,养殖污水通过三级沉淀池或沼气工程进行无害化处理,配套建设肥水输送和配比设施,在农田施肥和灌溉期间,实行肥水一体化施用。三是“污水达标排放”模式。对于无配套农田的规模养殖场,养殖污水固液分离后通过厌氧、好氧进行深度处理,达标排放或消毒回用。
  5. 华北平原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山东和河南 4 省〕重点推广的技术模式:一是“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模式。在耕地面积较大的平原地区,依托专业化的粪污收集和施肥企业,集中收集粪污并通过氧化塘贮存进行无害化处理,在作物收割后和播种前采用专业化的施肥机械集中进行施用,减少化肥施用量。二是“粪污专业化能源利用”模式。依托大规模养殖场或第三方粪污处理企业,对一定区域内的粪污进行集中收集,通过大型沼气工程或生物天然气工程,沼气发电上网或提纯生物天然气,沼渣生产有机肥,沼液通过农田利用或浓缩使用。三是“粪便垫料回用”模式。规模奶牛场粪污进行固液分离,固体粪便经过高温快速发酵和杀菌处理后作为牛床垫料。四是“污水肥料化利用”模式。对于有配套农田的规模养殖场,养殖污水通过氧化塘贮存或厌氧发酵进行无害化处理,在作物收获后或播种前作为底肥施用。
  6. 西南地区〔包括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和西藏 6 省(区、市)〕重点推广的技术模式:一是“异位发酵床”模式。粪污通过漏缝地板进入底层或转移到舍外,利用垫料和微生物菌进行发酵分解。采用“公司+农户”模式的家庭农场宜采用舍外发酵床模式,规模生猪养殖场宜采用高架发酵床模式。二是“污水肥料化利用”模式。对于有配套农田的规模养殖场,养殖污水通过三级沉淀池或沼气工程进行无害化处理,配套建设肥水贮存、输送和配比设施,在农田施肥和灌溉期间,实行肥水一体化施用。
  7. 西北地区〔包括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 5 省(区)〕重点推广的技术模式:一是“粪便垫料回用”模式。规模奶牛场粪污进行固液分离,固体粪便经过高温快速发酵和杀菌处理后作为牛床垫料。二是“污水肥料化利用”模式。对于有配套农田的规模养殖场,养殖污水通过氧化塘贮存或沼气工程进行无害化处理,在作物收获后或播种前作为底肥施用。三是“粪污专业化能源利用”模式。依托大规模养殖场或第三方粪污处理企业,对一定区域内的粪污进行集中收集,通过大型沼气工程或生物天然气工程,沼气发电上网或提纯生物天然气,沼渣生产有机肥,沼液通过农田利用或浓缩使用。

由此可见,在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技术模式中,粪污还田是最常见的推荐模式。那么,在环评的实务中,针对畜禽粪污还田,我们应该有怎样的评价思路?

1 判断畜禽养殖项目的养殖规模是否合理

判断畜禽养殖项目的养殖规模是否合理,需要对该项目所在区域的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进行测算。相关测算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的通知》(农办牧〔2018〕1号)相关附件提供的技术方法进行。下面简单介绍一下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的方法:以粪肥氮养分供给和植物养分需求为基础进行核算,对于设施蔬菜等作物为主或土壤本底值磷含量较高(土壤磷含量超过 60 mg/kg)的特殊区域或农用地,可选择磷为基础进行测算。

(一)首先,我们要计算出配套土地的区域植物养分需求量:

区域植物养分需求量 = ∑ (每种植物总产量(总面积) × 单位产量(单位面积)养分需求量)

不同植物单位产量(单位面积)适宜氮(磷)养分需求量可以通过分析该区域的土壤养分和田间试验获得,无参考数据的可参照下表确定。

(二)然后,我们开始计算区域植物粪肥养分需求量:

区域植物粪肥养分需求量 = 区域植物养分需求量 × 施肥供给养分占比 × 粪肥占施肥比例 ÷ 粪肥当季利用率

其中,施肥供给养分占比、粪肥占施肥比例及粪肥当季利用率这三个参数含义简单示意如下:

相关参数取值依据如下:施肥供给养分占比根据土壤氮(磷)养分确定,土壤不同氮磷养分水平下的施肥占比推荐值见下表;不同区域的粪肥占施肥比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粪肥中氮素当季利用率取值范围推荐值为 25%~30%,磷素当季利用率取值范围推荐值为 30%~35%,具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计算区域最大存栏猪当量:

在计算过程中,我们需要掌握一个新的概念:猪当量。猪当量值用于衡量畜禽氮(磷)排泄量的度量单位,1个猪当量的氮排泄量为 11 kg,磷排泄量为 1.65 kg,综合考虑畜禽粪污养分在收集、处理和贮存过程中的损失,单位猪当量氮养分供给量为 7.0 kg,磷养分供给量为 1.2 kg。

按存栏量折算,不同品类畜禽的猪当量折算系数及相应氮(磷)养分取值推荐系数如下:

(四)根据测算结果,比较区域内最大存栏猪当量及按畜禽养殖项目规划(实际)存栏量折算后的猪当量;若规划(实际)存栏猪当量大于区域内最大存栏猪当量,则应适当调减该畜禽养殖项目的存栏量。

2 测算规模养殖场需要配套的最小粪污消纳用地面积

相关测算同样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的通知》(农办牧〔2018〕1号)相关附件提供的技术方法进行。下面简单介绍一下配套所需最小粪污消纳用地面积测算的方法,测算同样需要遵循以下原则:“以粪肥氮养分供给和植物养分需求为基础进行核算,对于设施蔬菜等作物为主或土壤本底值磷含量较高(土壤磷含量超过 60 mg/kg)的特殊区域或农用地,可选择磷为基础进行测算。”

(一)计算粪肥养分供给量(对外销售部分不计算在内):

粪肥养分供给量 = ∑ (每种畜禽存栏量 × 各种畜禽氮(磷)排泄量) × 养分留存率

其中,不同畜禽的氮(磷)养分日产生量可以根据实测数据获得,无测定数据的可根据猪当量进行测算。畜禽粪污氮(磷)养分留存率推荐值如下:

(二)计算单位土地粪肥养分需求量:

单位土地粪肥养分需求量 = 单位土地养分需求量 × 施肥供给养分占比 × 粪肥占施肥比例 ÷ 粪肥当季利用率

其中,单位土地养分需求量为规模养殖场单位面积配套土地种植的各类植物在目标产量下的氮(磷)养分需求量之和,各类作物的目标产品可以根据当地平均产量确定,具体参照区域植物养分需求量计算。其他参数取值按前文所述进行。

(三)计算规模养殖场需要配套的最小粪污消纳土地面积:

最小粪污消纳土地面积 = 粪肥养分供给量 ÷ 单位土地粪肥养分需求量

3 还田利用标准及规范

对配套土地充足(达最小粪污消纳土地面积测算值)的养殖场户,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具体要求及限量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同时,养殖场户应依法配置粪污贮存设施,设施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产生粪污的总量。

对配套土地面积不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处理后向环境排放的,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

4 参考文献

  1.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的通知》(农办牧〔2018〕1号)
  2. 《解读〈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
  3.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
  4. 《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2010)
  5.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2018)

上述文献在本站环评资料库(曲径通幽)中均有收录,欢迎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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