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的适用性分析

2022年6月1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该标准将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与以往颁布的地方标准相比,《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增加了辅助性的注解。这些注解有助于读者正确理解标准制定者的本意。

注:在国家和我省现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凡是无行业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控制的污染源,应当执行本文件。国家或我省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未做规定的,应执行本文件中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上述注解涉及两方面内容:

  1. 无国家或地方行业标准的,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
  2. 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标准的,需要判断其提出的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是否涵盖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提出的 6 大方面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是否提出了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排放控制要求。凡有不能吻合者,需在执行国家或地方行业标准的同时,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中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图示如下: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下面给大家举几个例子:

  1. 广东省家具行业企业排放 VOCs 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及《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相关要求。
  2. 广东省合成树脂行业企业排放 VOCs 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相关要求。
  3. 广东省制药行业企业排放 VOCs 废气,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均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其中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附录 C 特别排放限值,重点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肇庆市行政区域)企业需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中的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

在上述例子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个结论: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中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完美替代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拓展〕新标准颁布后、实施前的执行原则

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0 年 1 月 6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5 号公布 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

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

换而言之,在新标准颁布后、实施前,新标准要不要提前执行,环评文件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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