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施农用地

1 定义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中,“设施农用地”定义如下: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等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晾晒场、粮食果品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附表 A.1,“设施农用地”属于农用地。

2 涉及耕地的设施农用地的管理规定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于 2021 年 11 月 27 日印发的《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宣告:

部(局)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因此,涉及耕地的设施农用地的管理规定同样要以该通知为准。

2.1 设施农用地不得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2.2 严格控制设施农用地使用一般耕地

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2.3 涉及耕地的设施农用地需落实“进出平衡”

为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不再减少,有必要根据本级政府承担的耕地保有量目标,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即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进出平衡”首先在县域范围内落实,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在市域范围内落实;市域范围内仍无法落实的,在省域范围内统筹落实。

2.4 “进出平衡”的申报主体

占用耕地实施国土绿化(含绿化带),将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将流转给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经承包农户书面同意,由发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其他土地由实施单位或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后实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 广州市设施农用地正负面管理清单

2023 年 4 月 20 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发布了《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修订印发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正负面管理清单的通知》(穗规划资源字〔2023〕6号),印发了修订后的《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正负面管理清单(无土栽培)》、《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正负面管理清单(有土栽培)》、《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正负面管理清单(畜禽养殖)》、《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正负面管理清单(水产养殖)》。

附件:

  1. 《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正负面管理清单(无土栽培)》
  2. 《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正负面管理清单(有土栽培)》
  3. 《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正负面管理清单(畜禽养殖)》
  4. 《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正负面管理清单(水产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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