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懒人包

1 大气污染物分类

大气污染物按形态分为:颗粒态污染物、气态污染物。

大气污染物按生成机理分为:一次污染物、二次污染物。

  1. 当建设项目排放的SO2和NOX排放总量大于或等于500 t/a时,评价因子应增加二次污染物PM2.5
  2. 当规划项目排放的SO2和NOX排放总量大于或等于500 t/a时,评价因子应增加二次污染物PM2.5;NOX和VOCs排放总量大于或等于2000 t/a时,评价因子应增加二次污染物O3

2 基本污染物与其他污染物

基本污染物指GB 3095中所规定的基本项目污染物,包括:

  1. 二氧化硫(SO2
  2. 二氧化氮(NO2
  3. 可吸入颗粒物(PM10
  4. 细颗粒物(PM2.5
  5. 一氧化碳(CO)
  6. 臭氧(O3

其他污染物指除基本污染物以外的其他项目污染物。

3 1 h平均质量浓度选取原则

  1. 根据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区域的环境空气功能区区划,选用GB 3095中相应的环境空气功能区标准1 h平均质量浓度限值。有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选用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相应的环境空气功能区标准1 h平均质量浓度限值。
  2. 对于不在GB 3095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内的评价因子,参考本导则附录D的1 h平均质量浓度限值。
  3. 上述标准中均未包括的评价因子,可参照选用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发布的环境质量浓度限值或基准值,但应作出说明,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4. 对于没有1 h平均质量浓度的评价因子,可选取8 h平均质量浓度限值的2倍、日平均质量浓度限值的3倍或年平均质量浓度限值的6倍折算为1 h平均质量浓度限值。

4 HJ 2.2-2018与HJ 2.2-2008中评价工作等级判别条件变化情况对比

  1. HJ 2.2-2018不再考虑D10%对评价工作等级的影响。
  2. 如果仅对Pmax区间分布进行观察,可以简单归纳如下:HJ 2.2-2008中一级评价、二级评价在HJ 2.2-2018中划归一级评价;HJ 2.2-2008中三级评价在HJ 2.2-2018中以Pmax≥1%为判断依据,划分为二级评价、三级评价。
  3. HJ 2.2-2018评价工作等级判定还需遵守以下规定:
    • 同一项目有多个污染源时,则按各污染源分别计算Pmax及确定评价等级,并取评价等级最高者作为项目的评价等级。
    • 对电力、钢铁、水泥、石化、化工、平板玻璃、有色等高能耗行业的多源项目或以使用高污染燃料为主的多源项目,并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评价等级提高一级。
    • 对等级公路、铁路项目,分别按项目沿线主要集中式排放源(如服务区、车站大气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计算其评价等级。
    • 对新建包含1 km及以上隧道工程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城市道路项目,按项目隧道主要通风竖井及隧道出口排放的污染物计算其评价等级。
    • 对新建、迁建及飞行区扩建的枢纽及干线机场项目,应考虑机场飞机起降及相关辅助设施排放源对周边城市的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取一级。
    • 确定评价等级同时应说明估算模型计算参数和判定依据,相关内容与格式要求见本导则附录C.1。

5 评价范围确定

以项目厂址为中心区域,自厂界外延相应距离的矩形区域,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6 评价基准年筛选

选择近3年中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气象资料等数据相对完整的1个日历年作为评价基准年。

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气象资料等数据完整性的因素包括以下几点:

  1. 可获得性
  2. 数据质量
  3. 代表性

7 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清单

在带有地理信息的底图中标注,并列表给出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内主要保护对象的名称、保护内容、所在大气环境功能区划以及与项目厂址的相对距离、方位、坐标(一般以项目厂址为中心,东西向为X坐标轴、南北向为Y坐标轴)等信息。

包含项目所在区域相关地理信息的底图,至少应包括评价范围内的环境功能区划、环境空气保护目标、项目位置、监测点位,以及图例、比例尺、基准年风频玫瑰图等要素。

8 现状评价数据来源

8.1 基本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

  1. 项目所在区域达标判定,优先采用国家或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评价基准年环境质量公告或环境质量报告中的数据或结论。
  2. 采用评价范围内国家或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中评价基准年连续 1 年的监测数据,或采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
  3. 评价范围内没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数据或公开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的,可选择符合 HJ 664 规定,并且与评价范围地理位置邻近,地形、气候条件相近的环境空气质量城市点或区域点监测数据。
  4. 对于位于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或网格点,各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浓度可取符合 HJ 664 规定,并且与评价范围地理位置邻近,地形、气候条件相近的环境空气质量区域点或背景点监测数据。

8.2 其他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

  1. 优先采用评价范围内国家或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中评价基准年连续 1 年的监测数据。
  2. 评价范围内没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数据或公开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的,可收集评价范围内近 3 年与项目排放的其他污染物有关的历史监测资料。

8.3 补充监测

在没有以上相关监测数据或监测数据不能满足本导则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要求时,应进行补充监测:

  1. 根据监测因子的污染特征,选择污染较重的季节进行现状监测。补充监测应至少取得 7 d 有效数据。
  2. 对于部分无法进行连续监测的其他污染物,可监测其一次空气质量浓度,监测时次应满足所用评价标准的取值时间要求。
  3. 以近20 年统计的当地主导风向为轴向,在厂址及主导风向下风向 5 km 范围内设置 1~2 个监测点。如需在一类区进行补充监测,监测点应设置在不受人为活动影响的区域。

9 现状调查、污染源调查及大气环境影响预测

对采用多个长期监测点位数据进行现状评价的,取各污染物相同时刻各监测点位的浓度平均值,作为评价范围内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及网格点环境质量现状浓度。

对采用补充监测数据进行现状评价的,取各污染物不同评价时段监测浓度的最大值,作为评价范围内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及网格点环境质量现状浓度。对于有多个监测点位数据的,先计算相同时刻各监测点位平均值,再取各监测时段平均值中的最大值,作为评价范围内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及网格点环境质量现状浓度。

10 达标区(不达标区)判断依据

项目所在区域达标判定,优先采用国家或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评价基准年环境质量公告或环境质量报告中的数据或结论。

根据国家或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情况,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内基本污染物(SO2、NO2、PM10、PM2.5、CO、O3)若全部达标,则该项目所在评价区域为达标区。如建设项目评价范围涉及多个行政区(县级或以上),需分别评价各行政区的达标情况,若存在不达标行政区,则该项目所在评价区域为不达标区。

国家或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情况的,按HJ 663中各评价项目的年评价指标进行判定。年评价指标中的年均浓度和相应百分位数24 h平均或8 h平均质量浓度达标,则可判定该行政区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

11 推荐模型清单

12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采用进一步预测模型模拟评价基准年内,本项目所有正常排放的污染源(新增污染源-“以新带老”污染源(如有)+项目全厂现有污染源)对厂界外主要污染物的短期贡献浓度分布。厂界外预测网格分辨率不应超过 50 m。若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厂界浓度限值,但厂界外大气污染物短期贡献浓度超过环境质量浓度限值,则在底图上标注从厂界起所有超过环境质量短期浓度标准值的网格区域,以自厂界起至超标区域的最远垂直距离作为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在项目基本信息图上沿出现超标的厂界外延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所包括的范围,作为该项目的大气环境防护区域。大气环境防护区域应包含自厂界起连续的超标范围。

若厂界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厂界浓度限值,应要求削减排放源强或调整工程布局,待满足厂界浓度限值后,再核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大气环境防护区域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若大气环境防护区域内存在长期居住的人群,环评报告应给出相应优化调整项目选址、布局或搬迁的建议。

13 环境影响叠加

达标区环境影响叠加公式:

  1. C叠加(x,y,t)=C本项目(x,y,t)-C区域削减(x,y,t)+C拟在建(x,y,t)+C现状(x,y,t)
  2. C本项目(x,y,t)=C新增(x,y,t)-C以新带老(x,y,t)

不达标区环境影响叠加公式:

  1. C叠加(x,y,t)=C本项目(x,y,t)-C区域削减(x,y,t)+C拟在建(x,y,t)+C规划(x,y,t)
  2. C规划(x,y,t)——在t时刻,预测点(x,y)的达标规划年目标浓度,μg/m3

14 大气污染物年排放量

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物年排放量包括项目各有组织排放源和无组织排放源在正常排放条件下的预测排放量之和。

15 附件

  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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