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医院等敏感建筑自带声环境功能区调整特技?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3年5月27日,在其印发的《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94 号)中提到:“……评价范围内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敬老院)等特殊敏感建筑,其室外昼间按 60 分贝、夜间按 50 分贝执行。”

于是,江湖开始流传“公路、铁路(含轻轨)评价范围内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敬老院)等特殊敏感建筑红线范围内区域自动归类为声环境功能区2类区”。

但是,脱离历史时空背景的见解,往往都是断章取义,而非真知灼见。解读历史的文件,体悟历史文件的真正意涵,应该将今天所有的讨论建基于历史上的今天。以广州市为例,1995年版广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区划仅仅对市属建成区和主要规划发展区的声环境功能区进行划分,其余大面积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区划按以下原则处理:县级市辖区的声环境功能区由县级市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划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未划定区域暂按2类区要求执行。直至2018年版广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区划颁布,广州市全市域(机场区域除外)才第一次正式划定声环境功能区。由此可见,声功能区划定基本都经历了“从中心到边缘”、“从城市到乡村”的过程。这一历史事实,是我们理解《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94 号)的基石。试想,当城市区域还存在声环境功能区未划分区域时,乡村生活区域怎么可能已经划定了声环境功能区?对此抱有疑问的同学不妨把《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94)找来看看,它压根就没考虑过乡村生活区。

回到《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94 号)。该通知共有五点意见:

  1. 在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涉及到环境噪声问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2. 在已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城市区域,其评价范围内应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执行,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城市区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其功能区和应执行的标准。
  3. 公路、铁路(含轻轨)通过的乡村生活区域,其区域声环境功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94),确定用地边界外合理的噪声防护距离。评价范围内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敬老院)等特殊敏感建筑,其室外昼间按 60 分贝、夜间按 50 分贝执行。
  4. 建设的公路、铁路(含轻轨)通过现有城镇、乡村生活区、学校、医院、疗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根据区域声环境质量要求和环境噪声污染状况,可以采取设置声屏障、拆迁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等不同的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5.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关于公路建设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适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1999〕46 号)废止。

其中,第一条意见说的是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可不作进一步分析;第四条意见说的是交通噪声污染控制措施,条文简明扼要,没有争议;第五条意见说的“此意见”替代“彼意见”,仅作告知,根本无需征求大家的意见;存在争议的是第三条意见,但由于第二条意见对如何正确理解第三条意见有所帮助,所以下面一并对第二、第三条意见进行分析。

第二、第三条意见提到的地理学名词有:

  • 城市区域;(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 乡村生活区。

其中,城市区域根据声功能区的划分情况又细分为:

  • 已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城市区域;
  • 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城市区域。

综上所述,在声环境功能区已划分区域内的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其评价范围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执行;在声环境功能区未划分区域内的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其评价范围确定需执行以下原则:

  1. 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城市区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其功能区和应执行的标准;
  2. 乡村生活区域声环境功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94),确定用地边界外合理的噪声防护距离。评价范围内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敬老院)等特殊敏感建筑,其室外昼间按 60 分贝、夜间按 50 分贝执行。

因此,本文的结论是:“评价范围内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敬老院)等特殊敏感建筑,其室外昼间按 60 分贝、夜间按 50 分贝执行”仅适用于尚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乡村生活区。欢迎批评指正。

附件:

  1. 《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94 号)
  2. (废止)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
  3. (废止)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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