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在其官网刊文《水性涂料被〈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除名”》宣称:“经过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多次与环保部等相关国家部委沟通,在2016年6月14日正式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中,水性涂料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将不被列为危险废物。”,并将此视为水性涂料推广过程中的一次重大进展。但是,我们在目前可以找到的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回应公众相关咨询的说法中,发现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性漆相关固废的属性判定仍旧保持谨慎的态度。当然,广州市生态环境局除外:

1 是真的排除了吗?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并没有针对水性漆相关固废的属性给出明确的说法,全文仅4次提到“水性漆”,但无一例外都是用于进一步说明 “油漆”的范围:“油漆(不包括水性漆)”。
窃以为:从逻辑上分析,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属正面表列,并非负面清单,所谓的“排除论”相对有点突兀,比较合理的说法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收窄了“油漆”的范围,从“油漆”中明确排除了此前一直按油漆相关管理要求进行管理的“水性漆”,但并没有明确水性漆相关固废的属性。
2 固废属性判定的依据
原环境保护部于2017年8月29日发布了《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列出了明确的固体废物属性判定程序:
-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直接判定为危险废物。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对照名录明确危险废物的类别、行业来源、代码、名称、危险特性。
- 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从工艺流程及产生环节、主要成分、有害成分等角度分析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环评阶段可类比相同或相似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判定结果,也可选取具有相同或相似性的样品,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6)等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该类固体废物产生后,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再次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并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要求进行归类管理。
- 环评阶段不具备开展危险特性鉴别条件的可能含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明确疑似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可能的有害成分,并明确暂按危险废物从严管理,并要求在该类固体废物产生后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按《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等要求给出详细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方案建议。
上述判定程序属递进关系:首先查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查询不到的可在环评阶段通过各种手段进行判定;环评阶段实在无法判定的,环评文件应按要求提出详细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方案建议。
窃以为: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性漆相关固废的属性判断定正确。当然,广州市生态环境局除外。而中国涂料工业协会现阶段过于乐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