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的荒野求生指引

“鸡肉味,嘎嘣脆”的背后,是脊骨跌断,伤痕累累。只有保持冷静和谨守原则,我们才有望穿越冰原,穿越荒漠,穿越河谷,穿越沼地。在环评的荒野之上,我们每个人都需要一份求生指引。是为题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 9 号)颁布实施以来(2019 年 9 月 20 日印发,自2019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了多轮次的复核,并针对复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的单位及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

本站将长期致力于对环评知识架构的精简化,并紧扣相关的环评编制质量复核案例,试图构建一份实用的荒野求生指引,供大家在环评的复杂地形地貌中按图索骥,趋吉避凶。

0 目录

1 污染源源强核算

1.1 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

在环评工作中,污染源源强核算遵循以下原则:

  1. 已颁布实施的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的建设项目,应按指南相关规定识别评价因子,不得遗漏可能的评价因子;并按指南制定的核算程序,按核算方法的优先次序(若无法采用优先方法的,应给出合理理由),采取合适的核算方法进行污染源源强核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应包括正常排放和非正常排放两种情况,以列表的形式明确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截止 2024 年 11 月17 日,已颁布实施的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详见: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2. 暂未颁布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的行业的建设项目,应结合其他规范性技术文件,正确识别污染源及评价因子。污染源源强核算应按《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HJ 884-2018)相关规定实施:可采用物料衡算法、类比法、实测法、产污系数法、排污系数法、实验法等核算方法进行污染源源强核算。

『物料衡算法』:指根据质量守恒定律,利用物料数量或元素在输入端与输出端之间的平衡关系,计算确定污染物单位时间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方法。

『类比法』:指对比分析在原辅料及燃料成分、产品、工艺、规模、污染控制措施、管理水平等方面具有相同或类似特征的污染源,利用其相关资料,确定污染物浓度、废气量、废水量等相关参数进而核算污染物单位时间产生量或排放量,或者直接确定污染物单位时间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方法。

  • 相同或类似特征是指原燃料成分、产品、工艺、规模、污染控制措施、管理水平等方面相同或类似。
  • 采用类比法进行污染源源强核算时,需进行类比条件分析。

『实测法』:指通过现场测定得到的污染物产生或排放相关数据,进而核算出污染物单位时间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方法,包括自动监测实测法和手工监测实测法。

  • 采用实测法进行源强核算时,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生产装置的运行工况参数,如物料投加量、产品产量、燃料消耗量、副产品产生量等;进行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时,还应分别详细记录调质前废水的来源、水量、污染物浓度等情况。

『产污系数法』:指根据不同的原辅料及燃料、产品、工艺、规模,选取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给定的产污系数,依据单位时间产品产量计算出污染物产生量,并结合所采用治理措施情况,核算污染物单位时间排放量的方法。

  • 产污系数参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普查数据(以最新版本为准)。

『排污系数法』:指根据不同的原辅料及燃料、产品、工艺、规模和治理措施,选取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给定的排污系数,结合单位时间产品产量直接计算确定污染物单位时间排放量的方法。

  • 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的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应采用具备最优排放水平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并选取对应的参数进行源强核算;位于环境质量达标区域的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应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并选取对应的参数进行源强核算。

『实验法』:指模拟实验确定相关参数,核算污染物单位时间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方法。

产污(排污)系数法取值依据:

  1. 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
  2.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排污核算系数手册(试用版)
  3. 生活污水可参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3.2.11 工业企业建筑管理人员的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可取 30 L/(人·班)~50 L/(人·班);车间工人的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宜采用 30 L/(人·班) ~ 50 L/(人·班);用水时间宜取 8 h,小时变化系数宜取 2.5~1.5。

工业企业建筑淋浴最高日用水定额,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中的车间卫生特征分级确定,可采用 40 L/(人·次) ~ 60 L/(人·次),延续供水时间宜取 1 h。

表 4.10.15-1 化粪池每人每日计算污水量[L/(人·d)]
分类生活污水与生活废水合流排入生活污水单独排入
每人每日污水量(0.85~0.95)给水定额15~20
注 1:生活污水指人们日常生活中排泄的粪便污水。
注 2:生活废水指人们日常生活中排出的洗涤水。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

1.2 部分行业的污染源源强核算的方法选取次序及相关要求

1.2.1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

1、《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HJ 996.1-2018)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糖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的程序、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制糖工业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的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制糖工业正常和非正常排放时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下排放的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制糖工业主体生产装置和公辅工程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HJ 888)进行核算;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HJ 991)进行核算。

本标准不适用于利用废糖蜜制酒精、酵母等产品、以及利用蔗渣造纸、利用蔗渣和滤泥生产肥料等制糖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污染源源强核算。

制糖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见下表:

制糖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
要素污染源污染物/核算因子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现有工程污染源a
有组织废气
(正常排放)
颗粒粕干燥器SO2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3.产污系数法
1.实测法b
2.物料衡算法
NOX、颗粒物、废气量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b
结晶分蜜筛分机、包装系统
、颗粒粕造粒废气
颗粒物
类比法
实测法b
有组织废气
(非正常排放)
颗粒粕干燥器SO2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1.实测法b
2.物料衡算法
NOX、颗粒物、废气量
类比法
实测法b
结晶分蜜筛分机、包装系统
、颗粒粕造粒废气
颗粒物
类比法
实测法b
无组织废气原料、燃料、灰渣等卸料、
转运、储存;石灰消和机加
料;石灰窑加料
颗粒物
类比法
类比法
硫熏燃硫炉尾气SO2、颗粒物
综合废水处理设施、过滤机
滤泥发酵废气、蔗渣堆放
H2S、NH3
废水各生产装置废水、综合废水废水量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3.产污系数法c
1.实测法b
2.物料衡算法
COD、BOD5、SS、NH3-N、
TN、TP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c
实测法b
噪声生产装置或车间、污染防治
设施
主要噪声源的噪声级
类比法
实测法b
固体废物生产装置蔗渣、蔗渣灰、甜菜粕、滤泥
、石灰渣、其他固体废物
类比法
实测法
综合废水处理设施污泥
a 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
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本表中方法核算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污染
物排放量。
b 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时,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污染源实测污染源数据核
算源强。
c 产污系数法适用于综合废水。

制糖工业各污染源污染物的确定应包括根据《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9)等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对生产过程可能产生但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尚未列入的污染物,可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其他行业标准、其他国家排放标准、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质量改善需求,根据原辅材料及燃料使用和生产工艺情况进行分析确定。

制糖工业新(改、扩)建工程生产装置或设施污染源源强核算参数可取工程设计数据。现有工程生产装置或设施污染源源强核算参数可取核算时段内有效的监测数据。

采用类比法核算制糖工业污染源源强时,类比条件如下:

(1)新(改、扩)建项目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可类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现有装置的废气污染物浓度、废气量等有效实测数据进行核算。

  1. 原料、燃料的类别相同且与污染物产生相关的成分相似(差异不超过10%);
  2. 辅料类型相同;
  3. 类比生产工艺废气的,生产工艺相同;类比废水处理设施废气的,废水处理工艺相同;
  4. 产品类型相同;
  5. 类比废气量的,原料或产品生产规模差异不超过 30%。

(2)新(改、扩)建工程废水污染物产生量,可类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现有项目生产装置排放口或废水处理设施进口的废水污染物、废水量等相关参数的有效实测数据进行核算或直接确定。

  1. 原料类别相同且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成分相似(差异不超过 10%);
  2. 辅料类型相同;
  3. 主要生产工艺相同;
  4. 产品类型相同;
  5. 类比废水量的,原料或产品生产规模差异不超过 30%。

(3)噪声源强可采用设备商提供的源强数据。类比法采用的类比对象对优先顺序为技术协议源强参数、同型号设备、同类设备。设备型号未定时,应根据同类设备噪声水平按保守原则确定噪声源强,或者参考下表确定噪声源强。

制糖工业生产装置主要设备噪声源强
装置(单元)名称噪声源排放规律治理措施噪声值/dB(A)室内/室外
甘蔗压榨切蔗机连续隔声≤ 80室外
压榨机连续隔声≤ 85室外
输送机连续隔声≤ 75室外
甜菜输送链板机连续隔声≤ 65室外
皮带输送机连续隔声≤ 65室外
除土机连续隔声、减振≤ 70室外
除草除石、洗菜间洗菜机连续隔声≤ 75室外
甜菜皮带机连续隔声≤ 65室外
甜菜搅龙连续隔声、减振≤ 80室外
切丝、浸出、压榨转鼓式切丝机连续隔声、减振≤ 80室外
磨刀机连续封闭罩、建筑隔声≤ 85室外
压榨机连续隔声、减振≤ 80室外
泵类连续隔声、减振、设有柔性接头≤ 80室外
螺旋输送机连续隔声≤ 65室外
皮带机连续隔声≤ 65室外
清净过滤、蒸发泵类连续隔声、减振、设有柔性接头≤ 80室外
板框压滤机连续隔声、减振≤ 80室外
燃硫炉连续建筑隔声≤ 65室外
洗布脱水机连续隔声、减振≤ 80室外
结晶、分离离心机连续封闭罩、建筑隔声≤ 85室外
风送罐连续建筑隔声≤ 75室外
泵类连续隔声、减振、设有柔性接头≤ 80室外
连续分离机连续封闭罩、建筑隔声≤ 80室外
空压机连续隔声、减振、消声器≤ 85室外
干燥包装砂糖皮带输送机连续隔声≤ 65室外
砂糖斗升机连续隔声≤ 80室外
滚筒干燥机连续隔声、减振≤ 80室外
滚筒冷却机连续隔声、减振≤ 80室外
筛选机连续隔声、减振≤ 80室外
全自动包装机连续隔声、减振≤ 80室外
引风机连续隔声、减振、消音器≤ 85室外
循环泵连续隔声、减振、设有柔性接头≤ 80室外
鼓风机连续隔声、减振≤ 85室外
颗粒粕车间皮带输送机连续隔声≤ 65室外
螺旋输送机连续隔声≤ 65室外
燃烧炉连续建筑隔声≤ 80室外
干燥机连续隔声、减振、距离衰减≤ 85室外
鼓引风机连续隔声、减振、消音器≤ 85室外
双旋风分离器连续隔声、减振≤ 80室外
斗升机连续隔声≤ 80室外
造粒机连续隔声、减振≤ 85室外
冷却机连续隔声、减振≤ 80室外
振动筛连续隔声≤ 85室外
泵类连续隔声、减振、设有柔性接头≤ 80室外
重型框链除渣机连续隔声、减振≤ 80室外
石灰窑乳化车间斗升机连续隔声、减振≤ 80室外
电磁振动给料机连续隔声、减振≤ 80室外
石灰消和机连续隔声≤ 75室外
泵类连续隔声、减振、设有柔性接头≤ 80室外
二氧化碳压缩机连续隔声、减振≤ 80室外

(4)新(改、扩)建装置固体废物产生量,可类比符合下列条件的现有装置固体废物有效实测法所得数据进行核算。

  1. 原料类别相同且固体废物的产生环节与主要成分相似(差异不超过10%);
  2. 辅料类型相同;
  3. 生产工艺相同;
  4. 产品类型相同;
  5. 原料或产品生产规模差异不超过 30%。

采用实测法核算制糖工业污染源源强时,手工监测期间生产负荷需满足以下要求:除执法监测外,其他所有手工监测时段的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平均生产负荷即企业该时段内实际生产量 / 该时段内设计生产量),并给出生产负荷对比结果。

2、《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 996.2-2018)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淀粉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的程序、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淀粉工业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的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淀粉工业正常和非正常排放时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下的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淀粉工业主体生产装置和公辅工程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HJ 888)进行核算;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HJ 991)进行核算。

淀粉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见下表:

淀粉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
要素污染源污染物/核算因子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现有工程污染源a
有组织废气
(正常排放)
亚硫酸制备SO2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1.实测法b
2.物料衡算法
玉米浸泡、玉米破碎、玉米
淀粉副产品洗涤、玉米浆废
热利用、玉米淀粉干燥
SO2
类比法
实测法b
玉米净化、破碎颗粒物
淀粉糖生产投料废气
淀粉、变性淀粉筛分废气
各类产品干燥
变性淀粉假药废气、反应废
HCl、NMHC、颗粒物
有组织废气
(非正常排放)
亚硫酸制备SO2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1.实测法b
2.物料衡算法
玉米浸泡、玉米破碎、玉米
淀粉副产品洗涤、玉米浆废
热利用、玉米淀粉干燥
SO2
类比法
实测法b
玉米净化、破碎颗粒物
淀粉糖生产投料废气
淀粉、变性淀粉筛分废气
各类产品干燥
变性淀粉假药废气、反应废
HCl、NMHC、颗粒物
无组织废气c原料、燃料等卸料、转运、
储存
颗粒物
类比法
类比法
小麦淀粉投面废气、和面废
淀粉糖生产过滤机废气;葡
萄糖酸盐生产反应罐废气、
过滤机废气
淀粉制品生产和面废气
各类产品包装
玉米淀粉分离机废气SO2
变性淀粉储浆废气NMHC
液氨储罐NH3
综合废水处理设施H2S、NH3
废水各生产装置废水、综合废水废水量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3.产污系数法d
1.实测法b
2.物料衡算法
COD、BOD5、SS、NH3-N、
TN、TP、TCN(以木薯为原
料的淀粉生产)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d
实测法b
噪声生产装置或车间、污染防治
设施
主要噪声源的噪声级
类比法
实测法b
固体废物生产装置薯皮、薯渣、滤泥、废活性
炭、废树脂、废石棉、其他
固体废物
类比法
实测法
综合废水处理设施污泥
a 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
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本表中方法核算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污染
物排放量。
b 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时,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污染源实测污染源数据核
算源强。
c 由于不同生产企业生产工序的密闭程度不同,部分无组织排放源可能因加装收集处置设施变成有组织排放源。
d 产污系数法适用于综合废水。

淀粉工业各污染源污染物的确定应包括根据《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1)等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对生产过程可能产生但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尚未列入的污染物,可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其他行业标准、其他国家排放标准、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质量改善需求,根据原辅材料及燃料使用和生产工艺情况进行分析确定。

淀粉工业新(改、扩)建工程生产装置或设施污染源源强核算参数可取工程设计数据。现有工程生产装置或设施污染源源强核算参数可取核算时段内有效的监测数据。

采用类比法核算淀粉工业污染源源强时,类比条件如下:

(1)新(改、扩)建项目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可类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现有装置的废气污染物浓度、废气量等有效实测数据进行核算。

  1. 原料、燃料的类别相同且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成分相似(差异不超过 10%);
  2. 辅料类型相同;
  3. 类比生产工艺废气的,生产工艺相同;类比废水处理设施废气的,废水处理工艺相同;
  4. 产品类型相同;
  5. 类比废气量的,原料或产品生产规模差异不超过 30%。

(2)新(改、扩)建工程废水污染物产生量,可类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现有项目生产装置排放口或废水处理设施进口的废水污染物、废水量等相关参数的有效实测数据进行核算或直接确定。

  1. 原料类别相同且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成分相似(差异不超过 10%);
  2. 辅料类型相同;
  3. 主要生产工艺相同;
  4. 产品类型相同;
  5. 类比废水量的,原料或产品生产规模差异不超过 30%。

(3)噪声源强可采用设备商提供的源强数据。类比法采用的类比对象对优先顺序为技术协议源强参数、同型号设备、同类设备。设备型号未定时,应根据同类设备噪声水平按保守原则确定噪声源强,或者参考下表确定噪声源强。

淀粉工业生产装置主要设备噪声源强
噪声源排放规律治理措施噪声值/dB(A)室内/室外
风机连续建筑隔声、减振机座70~80室外
干玉米输送泵连续建筑隔声、减振机座75~80室外
各类水泵连续建筑隔声、消音器、减振机座65~75室外
离心机连续减振、封闭、消声75~70室外
亚硫酸输送泵连续建筑隔声、消音器、减振机座80~90室外
亚硫酸出料泵连续建筑隔声、减振机座80~90室外
尾气风机连续建筑隔声、减振机座、消音器75~80室外
吸收塔连续建筑隔声、消音器、减振机座90~100室外
刮板连续建筑隔声、消音器80~90室外
提升机连续建筑隔声、减振机座80~85室外
新干玉米输送泵连续建筑隔声、消音器、减振机座80~85室外
冷凝水泵连续建筑隔声、减振机座85~90室外
稀浆泵连续消能、减振机座90~95室外
水环真空泵连续消能、减振机座80~85室外
冷却塔连续消能90~95室外

(4)新(改、扩)建装置固体废物产生量,可类比现有装置固体废物有效实测法所得数据进行核算。

  1. 原料类别相同且固体废物的产生环节与主要成分相似(差异不超过 10%);
  2. 辅料类型相同;
  3. 生产工艺相同;
  4. 产品类型相同;
  5. 原料或产品生产规模差异不超过 30%。

采用实测法核算淀粉工业污染源源强时,手工监测期间生产负荷需满足以下要求:除执法监测外,其他所有手工监测时段的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平均生产负荷即企业该时段内实际生产量 / 该时段内设计生产量),并给出生产负荷对比结果。

1.2.2 农药制造工业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HJ 993-2018)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制造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的程序、内容、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制造工业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的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制造工业正常和非正常排放时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下的污染源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制造工业生产过程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的源强核算。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HJ 888)进行核算;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HJ 991)进行核算。

农药制造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见下表:

农药制造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
要素污染源污染物/核算因子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现有工程污染源a
有组织废气原药生产废气SO2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3.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
HCl、HF、HCN、H2S、
NH3、硫酸雾、光气、Cl2
VOCs、特征污染物b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3.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
颗粒物、NOX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
制剂加工、包装废气VOCs、特征污染物b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3.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c
颗粒物
类比法
实测法c
焚烧炉尾气烟尘、NOX
类比法
实测法
CO、HCl、HF、二噁英类
类比法
实测法
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
物、铅及其化合物、砷、镍
及其化合物、铬、锡、锑、
铜、锰及其化合物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3.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
SO2
物料衡算法
实测法
废水处理站有组织排放废气H2S、NH3、VOCs等
类比法
实测法c
危废暂存间废气VOCs等
类比法
实测法
无组织废气工艺无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HCl、HF、HCN、
H2S、NH3、硫酸雾、Cl2
VOCs、特征污染物b
1.物料衡算法
2.产污系数法
1.物料衡算法
2.产污系数法
设备动静密封点排气VOCs
1.产污系数法
2.类比法
1.实测法
2.产污系数法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废气VOCs、特征污染物b
物料衡算法
物料衡算法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废气VOCs、特征污染物b
物料衡算法
物料衡算法
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
过程无组织废气
VOCs
1.物料衡算法
2.产污系数法
1.物料衡算法
2.产污系数法
其他无组织排放废气VOCs、特征污染物b
1.物料衡算法
2.产污系数法
3.类比法
1.物料衡算法
2.产污系数法
3.类比法
非正常排放
废气
/颗粒物、NOX
类比法
实测法
SO2、HCl、HF、HCN、
H2S、NH3、硫酸雾、Cl2
、VOCs、特征污染物b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1.实测法
2.物料衡算法
废水各装置、生产设施工艺废水特征污染物b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3.产污系数法d
实测法c
SS、COD、BOD5、TOC、
NH3-N、TN、TP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d
实测法c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
、六价铬、总砷、总铅、
总镍、苯并[α]芘、总铍、
总银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3.产污系数法d
实测法c
地面及设备冲洗水、初期污
染雨水
SS、COD、BOD5、TOC、
NH3-N、TN、TP、
特征污染物b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d
实测法c
循环冷却系统等辅助设施排
水、生活污水
SS、COD、BOD5、NH3-N
、TN、动植物油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d
实测法c
废水总排放口特征污染物b、总汞、烷基汞
、总镉、总铬、六价铬、
总砷、总铅、总镍、
苯并[α]芘、总铍、总银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3.产污系数法d
实测法
SS、COD、BOD5、TOC、
NH3-N、TN、TP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d
实测法
噪声生产装置及设施
设施
噪声级
类比法
实测法c
固体废物生物装置及设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3.产污系数法
1.实测法
2.物料衡算法
危险废物
a 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
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本表中方法核算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污染
物排放量。
b 特征污染物及其控制应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 HJ 582 要求。地方有严格管理要求的,从其要求。
c 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时,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污染源实测数据核算源强。

1.2.3 制浆造纸行业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制浆造纸》(HJ 887-2018)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行业源强核算程序、方法及选取原则、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制浆造纸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的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制浆造纸行业正常和非正常工况下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下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制浆造纸行业制浆、造纸等生产过程和公辅工程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源强核算。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HJ 888)进行核算;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HJ 991)进行核算。

制浆造纸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见下表:

制浆造纸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
要素污染源污染物/核算因子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现有工程污染源
有组织废气
(正常工况)
各有组织废气排放源烟气量、烟尘、SO2、NOX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3.产污系数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a
3.产污系数法
有组织废气
(非正常工况)
碱回收炉、石灰窑、焚烧炉
等有组织废气排放源
SO2
产污系数法
1.实测法
2.产污系数法
3.类比法a
烟气量、烟尘、NOX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1.实测法
2.产污系数法
3.类比法a
无组织废气制浆车间、造纸车间、碱回
收车间、污水处理厂等
TRS、NH3、H2S、VOCs等
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a
废水含元素氯漂白工艺的制浆造
纸企业
废水量、CODCr、BOD5、SS、
NH3-N、TN、TP、AOX、二噁英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3.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
不含元素氯漂白工艺的制浆
造纸企业
废水量、CODCr、BOD5、SS
、NH3-N、TN、TP
噪声(正常
和非正常工况)
生产车间、蒸汽放空等主要噪声源的噪声级
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a
固体废物生产车间浆渣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3.产污系数法
1.实测法
2.物料衡算法
白泥
绿泥
脱墨渣
其他固体废物
污水处理工段污泥
a 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时,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污染源实测污染源数据核
算源强。

1.2.4 制药工业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制药工业》(HJ 992-2018)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单纯药品分装、复配,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等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的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制药工业正常和非正常情况下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下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制药工业主体生产装置、公用和辅助设施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的源强核算。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HJ 888)进行核算;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HJ 991)进行核算。

制药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见下表:

制药工业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
类别废气种类污染物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现有工程污染源a
化学药品制造
生物、生化制品制造
发酵废气VOCs
1.类比法
2.物料衡算法
1.实测法b
2.物料衡算法
颗粒物
类比法
实测法b
工艺有机废气cVOCs、特征污染物d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实测法b
工艺含尘废气颗粒物
类比法
实测法b
工艺无机废气特征污染物d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实测法b
中成药制造、
中药饮片加工
工艺废气VOCs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1.实测法b
2.物料衡算法
颗粒物
类比法
实测法b
中药醇提废气VOCs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1.实测法b
2.物料衡算法
单纯药品分装
、复配
工艺废气VOCs、特征污染物d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1.实测法b
2.物料衡算法
含尘废气颗粒物
类比法
实测法b
公辅设施罐区废气VOCs、特征污染物d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1.实测法b
2.物料衡算法
废水处理站废气VOCs、特征污染物d
类比法
实测法b
NH3、H2S
类比法
实测法b
危废暂存废气VOCs、特征污染物d
类比法
实测法b
危废焚烧炉烟气烟尘、NOX
类比法
实测法b
CO、HCl、HF、二噁英e
类比法
实测法b
SO2
1.物料衡算法
2.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b
汞及其化合物
镉及其化合物
铅及其化合物
砷及其化合物
镍及其化合物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实测法b
其他无组织废气VOCsf、特征污染物d
类比法
1.物料衡算法
2.实测法b
颗粒物
类比法
实测法b
非正常无组织废气烟尘、SO2、NOX、VOCsf
、特征污染物d
类比法
1.实测法b
2.物料衡算法
注1:核算因子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污染物。
注2:企业应根据相关行业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等鉴别本单位需要核算的污染因子。
注3:混合废气中污染物源强核算,企业应优先考虑适用性选取方法,本表中的方法选取仅作参考。
注4:核算时应同时记录各环节废气量。
a 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
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本表中方法核算;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b 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时,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污染源实测污染源数据核
算源强。
c 工艺有机废气指生产过程中各排污节点产生的主要含有机化合物的废气。
d 特征污染物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酚类、甲醛、乙醛、丙烯腈、丙烯醛、氰化氢、甲醇、苯胺类、氯苯类、硝基苯类、氯乙
烯、苯并[α]芘、光气、丙酮、二氯甲烷、苯酚、乙酸乙酯、乙酸丁酯、正丁醇、氨、三甲胺、硫化氢、氯化氢、甲硫醇、甲硫
醚、二甲二硫醚、二硫化碳、苯乙烯、硫酸雾等。
e 燃烧含氯有机废气时,产生二噁英。
f 无组织废气 VOCs 的排放源强主要包括设备动静密封点排放、采样过程排放、装卸排放、工艺无组织排放、循环冷却水排放等
环节。
制药工业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
类别废水种类污染物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现有工程污染源a
化学药品制造
生物、生化制品制造
工艺废水
冲洗废水
COD、NH3-N、TN、TP、TOC
、SS、挥发酚、甲醛、乙腈等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b
总锌、TCN、总汞、总砷、总镉、
六价铬、总铅、总镍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3.产污系数法
中成药制造、
中药饮片加工
COD、动植物油、NH3-N、TN、TP、
TOC、SS等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总锌、TCN、总汞、总砷、
总镉、六价铬、总铅、总镍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3.产污系数法
单纯药品分装
、复配
COD、NH3-N、TN、TP、TOC、SS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化学药品制造)
总汞、总砷、总镉、六价铬、总铅、总镍等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3.产污系数法
生化污水COD、NH3-N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厂总排口COD、NH3-N、TN、TP、TOC、
SS、挥发酚、甲醛、乙腈、动植物油等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总锌、TCN、总汞、总砷、
总镉、六价铬、总铅、总镍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3.产污系数法
注1:核算因子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污染物。
注2:企业应根据相关行业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等鉴别本单位需要核算的污染因子。
注3:核算时应同时记录各环节废水量。
a 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
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本表中方法核算;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b 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时,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污染源实测污染源数据核
算源强。
制药工业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
要素排污环节污染物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现有工程污染源a
噪声生产装置及设施主要噪声源的噪声级
类比法
实测法b
固体废物配料、粉碎前处理、制备
、扩大化、发酵、反应、
化学合成、分离、提取、
纯化、精制、干燥、结晶
、成品、溶剂回收、烘干
、灭菌、净制、切制、
炮炙、罐区、装卸、转运
、供热系统、供气系统、
制冷系统、废水处理系统
、固废处理处置系统
一般固体废物一般原料包装、废中
药渣、未直接接触药
品的废过滤芯、鉴别
为一般固废的污泥、
生活垃圾等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3.产污系数法
1.实测法b
2.物料衡算法
危险废物c危险化工原料包装、
培养基废物(抗生素
类)、废酸、废碱、
废盐、釜残、废母液
及反应基废物、直接
接触药品的废过滤芯
、废吸附剂、废膜包
、废催化剂、过滤器
回收粉尘、废产品及
废中间体、废矿物油
、废树脂、废培养基
、动物尸体、实验室
废物、已确定含危废
物质且已鉴别为危废
的污泥和废活性炭等
注1:核算因子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污染物。
注2:企业应根据相关行业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等鉴别本单位需要核算的污染因子,危险废物的鉴别
应符合《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要求。
a 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
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本表中方法核算;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b 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时,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污染源实测污染源数据核
算源强。
c 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核算的危险废物项目以及经认定为危废的物质。

1.3 案例

〔案例 1〕某免钉胶建设项目:评价因子中遗漏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 评价因子遗漏《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 等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

〔案例 2〕某农用塑料节水灌溉管建设项目:评价因子中遗漏相关污染物。大气评价因子中遗漏《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2015)规定的苯乙烯。

〔案例 3〕某蜂窝烧结砖建设项目: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的相关污染物。未对大气特征污染物氟化物〔《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中列出的污染物〕开展现状监测、污染源强估算、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等工作。

〔案例 4〕某覆铜板建设项目:评价因子中遗漏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未考虑原料(二甲基甲酰胺)和助燃气体(天然气)燃烧产生氮氧化物的情况,在“RTO + 焚化炉”燃烧废气评价因子中遗漏《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 2 规定的氮氧化物。

〔案例 5〕某建设项目: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和结果错误。利用生化处理系统计算公式进行污泥量核算,方法有误。往复炉排炉烟气带出的飞灰份额在无实测资料及锅炉生产商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取 25%,不符合《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HJ 991-2018)中燃用生物质锅炉带出的飞灰份额在 15~20% 基础上增加 30% 的要求,烟尘源强核算结果偏小。

重要启示
避免遗漏污染物核算因子,需着眼于相关行业的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污染物排放标准,还需留意原辅材料的构成元素在生产过程或污染治理过程的形态转变情况。
在进行污染源强核算时,需特别留意相关行业的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中是否存在核算系数取值的相关规定。

2 环评评价因子、工作等级及评价范围

严格按照各环评导则提供的技术方法,正确判定建设项目的环价工作等级。根据相应工作程序开展环评工作。

2.1 大气环境

(一)按 HJ 2.1 或 HJ 130 的要求识别大气环境影响因素,并筛选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因子。

  1.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因子主要为项目排放的基本污染物及其他污染物。
  2. 当建设项目(规划项目)排放的 SO2 、 NOX 年排放量之和大于或等于 500 t/a 时,评价因子应增加二次污染物 PM2.5
  3. 当规划项目排放的 NOX 、VOCs 年排放量之和大于或等于 2000 t/a 时,评价因子应增加二次污染物 O3

(二)采用附录 A 推荐模型中估算模型分别计算项目污染源的最大环境影响,然后按评价工作分级判据进行分级:

  • 一级评价:Pmax ≥ 10%;
  • 二级评价:1% ≤ Pmax < 10%;
  • 三级评价:Pmax < 1%。

(三)评价等级的判定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同一项目有多个污染源(两个及以上)时,则按各污染源分别确定评价等级,并取评价等级最高者作为项目的评价等级。
  2. 对电力、钢铁、水泥、石化、化工、平板玻璃、有色等高耗能行业的多源项目或以使用高污染燃料为主的多源项目,并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评价等级提高一级。
  3. 对等级公路、铁路项目,分别按项目沿线主要集中式排放源(如服务区、车站大气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计算其评价等级。
  4. 对新建包含 1 km 及以上隧道工程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城市道路项目,按项目隧道主要通风竖井及隧道出口排放的污染物计算其评价等级。
  5. 对新建、迁建及飞行区扩建的枢纽及干线机场项目,应考虑机场飞机起降及相关辅助设施排放源对周边城市的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取一级。
  6. 确定评价等级同时应说明估算模型计算参数和判定依据,相关内容与格式要求见附录C中C.1。

(四)大气环境评价范围:

  1. 一级评价项目根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最远影响距离(即污染物的地面空气质量浓度达到标准值的10%时所对应的最远距离D10%)确定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即以项目厂址为中心区域,自厂界外延 D10%的矩形区域作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当 D10%超过 25 km 时,确定评价范围为边长 50 km 的矩形区域;当 D10%小于 2.5 km 时,评价范围边长取 5 km。
  2. 二级评价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边长取 5 km。
  3. 三级评价项目不需设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4. 对于新建、迁建及飞行区扩建的枢纽及干线机场项目,评价范围还应考虑受影响的周边城市,最大取边长 50 km。
  5. 规划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以规划区边界为起点,外延规划项目排放污染物的最远影响距离(D10%)的区域。

2.2 地表水环境

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按照影响类型、排放方式、排放量或影响情况、受纳水体环境质量现状、水环境保护目标等综合确定。其中,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根据排放方式和废水排放量划分评价等级;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划分根据水温、径流与受影响地表水域等三类水文要素的影响程度进行判定。

2.2.1 理论准备

  1. 水污染物当量数等于该污染物的年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排放污染物的污染物当量数,应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统计第一类污染物当量数总和,然后与其他类污染物按照污染物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取最大当量数作为建设项目评价等级确定的依据。
    • 〔举例1〕某建设项目水污染物总汞(属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0.0005 kg,年排放量 0.5 kg)的污染物当量数为 1000,总镉(属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0.005 kg,年排放量0.5 kg)的污染物当量数为 100,悬浮物(属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4 kg,年排放量 2000 kg)的污染物当量为 500,氨氮(属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0.8 kg,年排放量 8000 kg)的污染物当量为 1000。上述污染物当量数排序如下:(总汞+总镉)>氨氮>悬浮物,因此取最大当量数 1100(总汞 1000 + 总镉 100)作为建设项目评价等级确定的依据。
  2. 废水排放量按行业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废水种类统计,没有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要求的通过工程分析合理确定,应统计含热量大的冷却水的排放量,可不统计间接冷却水、循环水以及其他含污染物极少的清净下水的排放量。
    • 〔举例1〕在《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3-2010)中,“排水量”定义为: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 〔举例2〕在《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排水量”定义为:企业或生产设施向环境排放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不包括热电站排水、直流冷却海水)。
  3. 厂区存在堆积物(露天堆放的原料、燃料、废渣等以及垃圾堆放场)、降尘污染的,应将初期雨污水纳入废水排放量,相应的主要污染物纳入水污染当量计算。

2.2.2 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

(一)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因子的筛选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开展建设项目污染源与水污染因子识别,结合建设项目所在水环境控制单元或区域水环境质量现状,筛选出水环境现状调查评价与影响预测评价的因子。
  2. 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涉及的水污染物应作为评价因子。
  3. 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排放的第一类污染物应作为评价因子。
  4. 水温应作为评价因子。
  5. 面源污染所含的主要污染物应作为评价因子。
  6. 建设项目排放的,且为建设项目所在控制单元的水质超标因子或潜在污染因子(指近三年来水质浓度值呈上升趋势的水质因子),应作为评价因子。
  7. 建设项目可能导致受纳水体富营养化的,评价因子还应包括与富营养化有关的因子(如总磷、总氮、叶绿素 a、高锰酸盐指数和透明度等。其中,叶绿素 a 为必须评价的因子)。

(二)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地表水环评工作等级判定依据:

  • 一级评价:直接排放,废水排放量(Q)≥ 20000 m3/d 或水污染物当量(无量纲,W)≥ 600000;
  • 二级评价:直接排放,其他(即 200 m3/d ≤ 废水排放量(Q)< 20000 m3/d 且水污染物当量(无量纲,W)<600000, 或废水排放量(Q)< 20000 m3/d 且 6000 ≤ 水污染物当量(无量纲,W)<600000);
  • 三级A评价:直接排放,废水排放量(Q)< 200 m3/d 且水污染物当量(无量纲,W) < 6000;
  • 三级B评价:间接排放。

一级评价、二级评价、三级A评价判定依据示意如下:

(三)判定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地表水环评工作等级,还需遵守以下规定:

  1. 建设项目直接排放第一类污染物的,其评价等级为一级。
  2. 建设项目向河流、湖库排放温排水引起受纳水体水温变化超过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且评价范围有水温敏感目标时,评价等级为一级。
  3. 建设项目直接排放的污染物为受纳水体超标因子的,评价等级不低于二级。
  4. 直接排放受纳水体影响范围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取水口、重点保护与珍稀水生生物的栖息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等保护目标时,评价等级不低于二级。
  5. 建设项目利用海水作为调节温度介质,排水量 ≥ 500 万 m3/d,评价等级为一级;排水量 < 500 万 m3/d,评价等级为二级。
  6. 仅涉及清净下水排放的,如其排放水质满足受纳水体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的,评价等级为三级 A。
  7. 依托现有排放口,且对外环境未新增排放污染物的直接排放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参照间接排放,定为三级 B。
  8. 建设项目生产工艺中有废水产生,但作为回水利用,不排放到外环境的,按三级 B 评价。

(四)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 一级、二级及三级 A,其评价范围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根据主要污染物迁移转化状况,至少需覆盖建设项目污染影响所及水域。
    2. 受纳水体为河流时,应满足覆盖对照断面、控制断面与消减断面等关心断面的要求。
    3. 受纳水体为湖泊、水库时,一级评价,评价范围宜不小于以入湖(库)排放口为中心、半径为 5 km 的扇形区域;二级评价,评价范围宜不小于以入湖(库)排放口为中心、半径为 3 km 的扇形区域;三级 A 评价,评价范围宜不小于以入湖(库)排放口为中心、半径为 1 km 的扇形区域。
    4. 受纳水体为入海河口和近岸海域时,评价范围按照 GB/T 19485 执行。
    5. 影响范围涉及水环境保护目标的,评价范围至少应扩大到水环境保护目标内受到影响的水域。
    6. 同一建设项目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废水排放口,或排入不同地表水体时,按各排放口及所排入地表水体分别确定评价范围;有叠加影响的,叠加影响水域应作为重点评价范围。
  • 三级 B,其评价范围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满足其依托污水处理设施环境可行性分析的要求。
    2. 涉及地表水环境风险的,应覆盖环境风险影响范围所及的水环境保护目标水域。
  • 评价范围应以平面图的方式表示,并明确起、止位置等控制点坐标。

2.2.3 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

(一)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地表水评价工作等级判定依据:

(二)判定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地表水环评工作等级,还需遵守以下规定:

  1. 同时存在多个水文要素影响的建设项目,分别判定各水文要素影响评价等级,并取其中最高等级作为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
  2. 允许在一类海域建设的项目,评价等级为一级。
  3. 影响范围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保护与珍稀水生生物的栖息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自然保护区等保护目标,评价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4. 跨流域调水、引水式电站、可能受到河流感潮河段影响,评价等级不低于二级。
  5. 造成入海河口(湾口)宽度束窄(束窄尺度达到原宽度的 5%以上),评价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6. 对不透水的单方向建筑尺度较长的水工建筑物(如防波堤、导流堤等),其与潮流或水流主流向切线垂直方向投影长度大于 2 km 时,评价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三)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因子,应根据建设项目对地表水体水文要素影响的特征确定。

  1. 河流、湖泊及水库主要评价水面面积、水量、水温、径流过程、水位、水深、流速、水面宽、冲淤变化等因子,湖泊和水库需要重点关注湖底水域面积或蓄水量及水力停留时间等因子。
  2. 感潮河段、入海河口及近岸海域主要评价流量、流向、潮区界、潮流界、纳潮量、水位、流速、水面宽、水深、冲淤变化等因子。
  3. 建设项目可能导致受纳水体富营养化的,评价因子还应包括与富营养化有关的因子(如总磷、总氮、叶绿素 a、高锰酸盐指数和透明度等。其中,叶绿素 a 为必须评价的因子)。

(四)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范围,根据评价等级、水文要素影响类别、影响及恢复程度确定,评价范围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水温要素影响评价范围为建设项目形成水温分层水域,以及下游未恢复到天然(或建设项目建设前)水温的水域。
  2. 径流要素影响评价范围为水体天然性状发生变化的水域,以及下游增减水影响水域。
  3. 地表水域影响评价范围为相对建设项目建设前日均或潮均流速及水深、或高(累积频率 5%)低(累积频率 90%)水位(潮位)变化幅度超过 ±5% 的水域。
  4. 建设项目影响范围涉及水环境保护目标的,评价范围至少应扩大到水环境保护目标内受影响的水域。
  5. 存在多类水文要素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分别确定各水文要素影响评价范围,取各水文要素评价范围的外包线作为水文要素的评价范围。
  6. 评价范围应以平面图的方式表示,并明确起、止位置等控制点坐标。

2.3 地下水环境

(一)地下水污染因子识别依据:

  1. 建设项目污废水成分。
  2. 建设项目液体物料成分。
  3. 建设项目固废浸出液成分。

(二)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依据:

  1. 建设项目行业分类。根据导则附录A确定建设项目行业分类(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其中,行业分类为Ⅳ类的建设项目不开展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附录A未提及的行业,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后较附录A发生变化的行业,应根据地下水环境影响程度,参照相近行业分类,对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进行分类。
  2. 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分级。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分为敏感、较敏感、不敏感三级,分级原则如下:
    • 敏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在建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以外的国家或地方政府设定的与地下水环境相关的其它保护区,如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
    • 较敏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在建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以外的补给径流区;未划定准保护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其保护区以外的补给径流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特殊地下水资源(如矿泉水、温泉等)保护区以外的分布区等其它未列入上述敏感分级的环境敏感区(“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所界定的涉及地下水的环境敏感区)。
    • 不敏感:上述地区之外的其它地区。

判定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还需遵守以下规定:

  1. 对于利用废弃盐岩矿井洞穴或人工专制盐岩洞穴、废弃矿井巷道加水幕系统、人工硬岩洞库加水幕系统、地质条件较好的含水层储油、枯竭的油气层储油等形式的地下储油库,危险废物填埋场应进行一级评价,不按上表划分评价工作等级。
  2. 当同一建设项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场地时,各场地应分别判定评价工作等级,并按相应等级开展评价工作。
  3. 线性工程根据所涉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和主要站场位置(如输油站、泵站、加油站、机务段、服务站等)进行分段判定评价等级,并按相应等级分别开展评价工作。

(三)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建设项目(除线性工程外)地下水环境影响现状调查评价范围可采用公式计算法、查表法和自定义法确定。线性工程应以工程边界两侧向外延伸 200 m 作为调查评价范围;穿越饮用水源准保护区时,调查评价范围应至少包含水源保护区;线性工程站场的调查评价范围确定参照非线性工程要求执行。

2.4 声环境

(一)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依据包括:

  1.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2. 建设项目建设前后所在区域的声环境质量变化程度。
  3. 受建设项目影响人口的数量。

(二)在确定评价工作等级时,如建设项目符合两个以上级别的划分原则,按较高级别的评价等级评价。

(三)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 对于以固定声源为主的建设项目(如工厂、港口、施工工地、铁路站场等):
    1. 满足一级评价的要求,一般以建设项目边界向外 200 m 为评价范围;
    2. 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和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敏感目标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如依据建设项目声源计算得到的贡献值到 200 m 处,仍不能满足相应功能区标准值时,应将评价范围扩大到满足标准值的距离。
  • 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地上线路和水运线路等建设项目:
    1. 满足一级评价的要求,一般以道路中心线外两侧 200 m 以内为评价范围;
    2. 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和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敏感目标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如依据建设项目声源计算得到的贡献值到 200 m 处,仍不能满足相应功能区标准值时,应将评价范围扩大到满足标准值的距离。
  •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评价范围应根据飞行量计算到 LWECPN 为 70 dB 的区域。
    1. 满足一级评价的要求,一般以主要航迹离跑道两端各 6 km~12 km、侧向各 1 km~2 km 的范围为评价范围;
    2. 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敏感目标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

2.5 土壤环境

建设项目对土壤环境影响的类型分为:

  1. 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造成土壤营养成份改变。
  2. 污染影响型:农用地土壤污染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类。

建设项目同时涉及土壤环境生态影响型与污染影响型时,应分别判定评价工作等级,并按相应等级分别开展评价工作。

2.5.1 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

(一)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定依据:

  1. 建设项目所属行业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按导则附录 A 识别):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及Ⅳ类,其中,Ⅳ类项目可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
  2. 土壤环境敏感程度:分为敏感、较敏感、不敏感。

(二)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土壤敏感程度划定依据如下,其中,“干燥度”是指采用 E601 观测的多年平均水面蒸发量与降水量的比值,即蒸降比值:

其中,约束条件较为复杂的平坦地区土壤环境敏感程度(盐化)判定依据示意如下:

(三)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定:

当同一建设项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场地时,各场地应分别判定评价工作等级,并按相应等级分别开展评价工作。

(四)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现状调查范围如下:

其中,矿山类项目占地指开采区与各场地的占地;改、扩建类项目占地指现有工程与拟建工程的占地。

建设项目同时涉及土壤环境生态影响与污染影响时,应各自确定调查评价范围。

2.5.2 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

(一)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定依据:

  1. 建设项目所属行业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按导则附录 A 识别):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及Ⅳ类,其中,Ⅳ类项目可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
  2. 建设项目占地规模:分为大型(≥50 hm2)、中型(5~50 hm2)、小型(≤5 hm2)。
  3. 土壤环境敏感程度:分为敏感、较敏感、不敏感。

(二)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土壤敏感程度划定依据如下:

“敏感”、“较敏感”程度划定依据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修正版)定义的“环境敏感区”为蓝本。凡不属“敏感”所列名录的“环境敏感区”,都划为“较敏感”。

上表提及的“建设项目周边”指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的范围,应在工程分析基础上,识别建设项目影响类型与途径,结合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气象、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条件判定。

上表提及的“园地”,指种植以采集果、叶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植物,覆盖度在0.5以上的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以上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分为果园、茶园和其他园地。

(三)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定:

当同一建设项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场地时,各场地应分别判定评价工作等级,并按相应等级分别开展评价工作。

(四)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现状调查范围如下:

建设项目同时涉及土壤环境生态影响与污染影响时,应各自确定调查评价范围。

(五)土壤环境评价监测因子分为基本因子和建设项目的特征因子。

  1. 土壤环境评价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内和占地范围外。其中,占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类型以规划为准;占地范围外的以现状为准。基本因子根据监测点所在位置的土地利用类型对应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选取;
  2. 特征因子为建设项目产生的特有因子,根据导则附录 B 确定;既是特征因子又是基本因子的,按特征因子对待。

(六)线性工程重点针对主要站场位置(如输油站、泵站、阀室、加油站、维修场所等)参照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定依据分段判定评价等级,并按相应等级分别开展评价工作。

危险品、化学品或石油等输送管线应以工程边界两侧向外延伸 0.2 km 作为调查评价范围。

2.6 生态环境

(一)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定依据:

  1. 影响区域的生态敏感性。
  2. 评价项目的工程占地(含水域)范围,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位于原厂界(或永久用地)范围内的工业类改扩建项目,可做生态影响分析。评价工作等级划定如下:

当工程占地(含水域)范围的面积或长度分别属于两个不同评价工作等级时,原则上应按其中较高的评价工作等级进行评价。改扩建工程的工程占地范围以新增占地(含水域)面积或长度计算。

在矿山开采可能导致矿区土地利用类型明显改变,或拦河闸坝建设可能明显改变水文情势等情况下,评价工作等级应上调一级。

(三)生态影响评价应能够充分体现生态完整性,涵盖评价项目全部活动的直接影响区域和间接影响区域。评价工作范围应依据评价项目对生态因子的影响方式、影响程度和生态因子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依存关系确定。可综合考虑评价项目与项目区的气候过程、水文过程、生物过程等生物地球化学循环过程的相互作用关系,以评价项目影响区域所涉及的完整气候单元、水文单元、生态单元、地理单元界限为参照边界。

2.7 环境风险

(一)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潜势划分为Ⅰ、Ⅱ、Ⅲ、Ⅳ/Ⅳ+级(Ⅳ+为极高环境风险),其判别依据如下:

  1. 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物质及工艺系统危险性:极高危害(P1)、高度危害(P2)、中度危害(P3)、轻度危害(P4)。
  2.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敏感性:环境高度敏感区(E1)、环境中度敏感区(E2)、环境低度敏感区(E3)。

环境风险潜势判定如下:

其中,危险物质及工艺系统危险性(P)分级判别如下: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敏感性(E)分级判别与危险物质在事故情形下的环境影响途径有关。按导则附录 D 对建设项目各要素环境敏感程度等级进行判断;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潜势综合等级取各要素等级的相对高值。

危险物质在事故情形下的环境影响途径包括:

  1. 大气途径
  2. 地表水途径
  3. 地下水途径

(1)大气环境敏感程度分级(E)

(2)地表水环境敏感程度分级(E)

(3)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分级(E)

(二)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根据建设项目涉及的物质及工艺系统危险性和所在地的环境敏感性确定环境风险潜势:风险潜势为Ⅳ及以上,进行一级评价;风险潜势为Ⅲ,进行二级评价;风险潜势为Ⅱ,进行三级评价;风险潜势为Ⅰ,可开展简单分析。

(三)环境风险评价范围应根据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事故后果预测可能对环境产生危害的范围等综合确定。项目周边所在区域,评价范围外存在需要特别关注的环境敏感目标,评价范围需延伸至所关心的目标。

  1. 大气环境风险评价范围:一级、二级评价距建设项目边界一般不低于 5 km;三级评价距建设项目边界一般不低于 3 km。油气、化学品输送管线项目一级、二级评价距管道中心线两侧一般均不低于200 m;三级评价距管道中心线两侧一般均不低于 100 m。当大气毒性终点浓度预测到达距离超出评价范围时,应根据预测到达距离进一步调整评价范围。
  2. 地表水环境风险评价范围参照 HJ 2.3 确定。
  3. 地下水环境风险评价范围参照 HJ 610 确定。

3 环境质量现状评价要求

3.1 大气环境

3.1.1 大气环境现状调查内容

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评价工作等级有关,如下表所示:

  • 一级评价项目:
    1. 调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标情况,作为项目所在区域是否为达标区的判断依据。
    2. 调查评价范围内有环境质量标准的评价因子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或进行补充监测,用于评价项目所在区域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以及计算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和网格点的环境质量现状浓度。
  • 二级评价项目:
    1. 调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标情况。
    2. 调查评价范围内有环境质量标准的评价因子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或进行补充监测,用于评价项目所在区域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
  • 三级评价项目:
    1. 只调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标情况。

3.1.2 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评价资料的来源分析

在这一章节内容展开前,希望大家可以通过比对导则对各级评价项目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工作深度要求的差异,建立起我们整个对话的基础:即所有仅用于影响预测的基础资料对应的是一级评价项目,二级、三级评价项目无需对上述基础资料进行收集,譬如:基准年相关资料。导则中共有12处与“基准年”有关的内容,均属一级评价项目需要注意的内容,二、三级评价项目可以直接无视。

其次,我们要在解读导则潜台词方面达成共识:即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评价资料分两类,一类是长期监测资料数据,另一类是补充监测数据。无论在导则“各污染物的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中,还是在导则“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及网格点环境质量现状浓度”中,“长期监测”和“补充监测”都被视为相互对照,且唯一对应的概念。也就是说,除了导则明订的“补充监测数据”,导则条文中提及的“监测资料”都应该是符合相关要求的长期监测资料数据。换而言之,假如你要引用某份为期 7 天的监测数据,那么,只能将其视为补充监测数据,且在其符合补充监测相关要求的前提下。

4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

4.1 大气环境

(一)估算模式(AERSCREEN)参数的选取原则:

  1. 城市/农村选项:如果建设项目位于城市建成区或者规划区,则设置为城市,其余设置为农村。
  2. 土地利用类型:根据项目周边 1 km 内的土地利用及已批复规划的情况,选择所有存在的土地利用类型分别计算相应地表参数下的最大落地浓度,选择最大落地浓度的情况来判断评价等级。
  3. 排放强度及对应的污染源参数:采用满负荷运行条件下排放强度及对应的污染源参数。

(二)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应“采用进一步预测模型模拟评价基准年内,本项目所有污染源(改建、扩建项目应包括全厂现有污染源)对厂界外主要污染物的短期贡献浓度分布”。

(三)城市环境空气不达标区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预测污染物浓度叠加原则:

  1. 对于不达标区域的现状浓度达标的污染物,评价叠加环境质量现状后的达标情况。
  2. 对于不达标区域的现状浓度超标的污染物,评价叠加达标年目标浓度、区域削减源等的环境影响后的达标情况或环境质量改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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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的荒野求生指引》有4条评论

  1. 我觉得地表水可以加一张“评价时期确定表”,地下水可以加一张“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频率参照表“,最近有一期扣分提到“地下水现状监测时期不满足导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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