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的荒野求生指引(第一版)

“鸡肉味,嘎嘣脆”的背后,是脊骨跌断,伤痕累累。只有保持冷静和谨守原则,我们才有望穿越冰原,穿越荒漠,穿越河谷,穿越沼地。在环评的荒野之上,我们每个人都需要一份求生指引。是为题记。

〔更新日志〕

2020年8月12日更新内容:

  1. 补充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中,估算模式(AERSCREEN)部分参数的选取原则。

2020年8月2日更新内容:

  1. 补充了城市环境空气不达标区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预测污染物浓度叠加原则。

2020年7月21日更新内容:

  1. 补充了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中,评价因子的选取原则。
  2. 补充了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中,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敏感程度判定重要条件“建设项目周边”的范围取值原则。
  3. 修正了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现状调查范围的相关说明。

〔以下正文〕

2020年6月29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2019年第三季度(第二批)和第四季度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环办环评函〔2020〕347号),对相关的15家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及18名编制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失信记分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对相关的15家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相关的4家技术评估单位和15个审批部门予以通报。

针对《关于2019年第三季度(第二批)和第四季度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环办环评函〔2020〕347号)提出的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问题,本期特别对此进行基础性的分类整理,并适当拓展,试图摸索出一份指引,供大家按图索骥,趋吉避凶。本文后续亦会因应新的形势适时、适当更新,敬请关注。

0 目录

1 污染源源强核算

(一)有相应行业的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的项目,需按指南识别评价因子,并进行污染源源强核算。暂未颁布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的行业,建设项目污染源源强的核算程序、核算原则要求应按《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HJ 884-2018)执行。指南提供的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有:

  1. 物料衡算法:指根据质量守恒定律,利用物料数量或元素在输入端与输出端之间的平衡关系,计算确定污染物单位时间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方法。
  2. 类比法:指对比分析在原辅料及燃料成分、产品、工艺、规模、污染控制措施、管理水平等方面具有相同或类似特征的污染源,利用其相关资料,确定污染物浓度、废气量、废水量等相关参数进而核算污染物单位时间产生量或排放量,或者直接确定污染物单位时间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方法。
    • 相同或类似特征是指原燃料成分、产品、工艺、规模、污染控制措施、管理水平等方面相同或类似。
    • 采用类比法进行污染源源强核算时,需进行类比条件分析。
  3. 实测法:指通过现场测定得到的污染物产生或排放相关数据,进而核算出污染物单位时间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方法,包括自动监测实测法和手工监测实测法。
    • 采用实测法进行源强核算时,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生产装置的运行工况参数,如物料投加量、产品产量、燃料消耗量、副产品产生量等;进行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时,还应分别详细记录调质前废水的来源、水量、污染物浓度等情况。
  4. 产污系数法:指根据不同的原辅料及燃料、产品、工艺、规模,选取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给定的产污系数,依据单位时间产品产量计算出污染物产生量,并结合所采用治理措施情况,核算污染物单位时间排放量的方法。
    • 产污系数参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普查数据(以最新版本为准)。
  5. 排污系数法:指根据不同的原辅料及燃料、产品、工艺、规模和治理措施,选取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给定的排污系数,结合单位时间产品产量直接计算确定污染物单位时间排放量的方法。
    • 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的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应采用具备最优排放水平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并选取对应的参数进行源强核算;位于环境质量达标区域的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应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并选取对应的参数进行源强核算。
  6. 实验法:指模拟实验确定相关参数,核算污染物单位时间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方法。

(二)截至2020年7月7日,已颁布的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指南文本详见: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的行业包括:

  1.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
    1. 制糖工业
      •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原则:
        1. 废气:正常排放时,有组织废气中二氧化硫源强核算优先选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选用类比法、产污系数法;氮氧化物、颗粒物、废气量优先选用类比法,其次选用产污系数法。非正常排放时,有组织废气中二氧化硫源强核算优先选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选用类比法;氮氧化物、颗粒物、废气量选用类比法。无组织污染物废气源强核算选用类比法。
        2. 废水:各生产装置废水的废水量优先选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选用类比法;污染物源强核算采用类比法。综合废水的废水量优先选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选用类比法、产污系数法;污染物源强核算优先选用类比法,其次选用产污系数法。
        3. 噪声:噪声污染源源强核算采用类比法。
        4. 固废:固体废物源强核算采用类比法。
      • 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原则:
        1. 废气:正常排放时,有组织废气中二氧化硫源强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不具备实测条件时采用物料衡算法;其他污染物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非正常排放时,有组织废气中二氧化硫源强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不具备实测条件时采用物料衡算法;其他污染物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采用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时,如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如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按照监测规范自行手工监测或委托监测机构开展监测获得的数据。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的有组织废气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有组织废气污染源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无组织污染物废气源强核算选用类比法。
        2. 废水:各生产装置废水、综合废水的废水量优先选用实测法、其次选用物料衡算法;污染物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采用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时,如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如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按照监测规范自行手工监测或委托监测机构开展监测获得的数据。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生产装置废水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生产装置废水污染源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
        3. 噪声:噪声污染源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生产装置噪声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生产装置噪声污染源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
        4. 固废:固体废物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
    2. 淀粉工业
      •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原则:
        1. 废气:正常和非正常排放时,亚硫酸制备有组织二氧化硫源强核算优先选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选用类比法;其他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源强核算选用类比法。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源强核算选用类比法。
        2. 废水:各生产装置废水的废水量优先选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选用类比法;污染物源强核算采用类比法。综合废水的废水量优先选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选用类比法、产污系数法;污染物源强核算优先选用类比法,其次选用产污系数法。
        3. 噪声:噪声污染源源强核算采用类比法。
        4. 固废:固体废物源强核算采用类比法。
      • 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原则:
        1. 废气:正常和非正常排放时,亚硫酸制备有组织二氧化硫源强核算优先选用实测法,其次选用物料衡算法;其他有组织废气中的污染物采用实测法。采用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时,如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如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按照监测规范自行手工监测或委托监测机构开展监测获得的数据。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的有组织废气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有组织废气污染源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无组织污染物废气源强核算选用类比法。
        2. 废水:各生产装置废水、综合废水的废水量优先选用实测法、其次选用物料衡算法;污染物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采用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时,如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如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按照监测规范自行手工监测或委托监测机构开展监测获得的数据。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生产装置废水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生产装置废水污染源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
        3. 噪声:噪声污染源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生产装置噪声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生产装置噪声污染源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
        4. 固废:固体废物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
  2. 农药制造工业
    •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原则:
      1. 废气:正常工况下,原药生产废气、制剂加工包装废气源强核算除颗粒物、氮氧化物宜采用类比法和产污系数法外,其他污染物核算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采用类比法、产污系数法;对于焚烧炉尾气源强核算,二氧化硫应采用物料衡算法,烟尘、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氟化氢、二口恶英类宜采用类比法,其他重金属类污染物可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采用类比法和产污系数法。废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等有组织废气源强核算宜采用类比法。无组织废气排放源强核算可采用物料衡算法、产污系数法和类比法等方法。工艺无组织排放废气源强核算宜采用物料衡算法和产污系数法。设备动静密封点废气源强核算宜采用产污系数法和类比法。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和装卸废气源强核算宜采用物料衡算法。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无组织废气源强核算宜采用物料衡算法和产污系数法。非正常工况下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颗粒物和氮氧化物采用类比法,其他污染物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采用类比法。
      2. 废水:在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下,新(改、扩)建工程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通常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采用类比法、产污系数法。对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等污染物可优先采用类比法,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
      3. 噪声:噪声污染源源强核算采用类比法。
      4. 固废:工业固体废物源强核算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采用类比法、产污系数法。
    • 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原则:
      1. 废气:现有工程有组织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应采用实测法。采用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时,对于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技术规范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技术规范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包括监督性监测数据和排污单位自行手工监测数据。若同一时段的自行手工监测数据与监督性监测数据不一致,以监督性监测数据为准。现有工程无组织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可采用物料衡算法、产污系数法、类比法等方法。工艺无组织排放废气源强核算宜采用物料衡算法和产污系数法。设备动静密封点废气源强核算宜采用实测法和产污系数法。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和装卸废气源强核算宜采用物料衡算法。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无组织废气源强核算宜采用物料衡算法和产污系数法。现有工程非正常工况下废气源强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类比法。
      2. 废水:现有工程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应采用实测法。采用实测法时,对于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技术规范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技术规范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包括监督性监测数据和排污单位自行手工监测数据。若同一时段的自行手工监测数据与监督性监测数据不一致,以监督性监测数据为准。
      3. 噪声:噪声污染源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
      4. 固废:工业固体废物源强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
  3. 制浆造纸
    •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原则:
      1. 废气:正常工况下,有组织废气中各污染物源强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采用类比法、产污系数法。非正常工况下,有组织废气中二氧化硫源强采用产污系数法;其他污染物源强优先采用类比法,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无组织废气采用类比法。
      2. 废水:废水产生量和制浆过程废水中 CODCr 产生量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采用类比法、产污系数法。其他污染物源强优先采用类比法,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
      3. 噪声:噪声采用类比法。
      4. 固废: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采用类比法、产污系数法。
    • 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原则:
      1. 废气:正常工况下,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源强采用实测法。非正常工况下,有组织废气中二氧化硫源强采用实测法,不具备实测条件时采用产污系数法;其他污染物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不具备实测条件时采用产污系数法。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于 HJ 821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 HJ 821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无组织废气优先采用实测法,其次采用类比法。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废气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污染源实测废气污染源数据核算源强。
      2. 废水:现有废水污染源源强采用实测法。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于 HJ 821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于 HJ 821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
      3. 噪声:噪声优先采用实测法,其次采用类比法。
      4. 固废:固体废物优先采用实测法,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
  4. 制药工业
    •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原则:
      1. 废气:正常排放时,VOCs、特征污染物等污染物采用物料衡算法、类比法,颗粒物采用类比法进行核算。
      2. 废水:制药工业工艺废水、冲洗废水、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生活污水及厂总排口的污染物源强核算依据污染物不同可采用物料衡算法、类比法、产污系数法。
      3. 噪声:噪声污染源源强核算采用类比法。
      4. 固废:制药工业固体废物源强核算采用物料衡算法、类比法、产污系数法。
    • 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原则:
      1. 废气: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的废气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废气污染源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VOCs、特征污染物等有组织源强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不具备实测条件时采用物料衡算法;其他污染物源强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不具备实测条件时优先物料衡算法。无组织废气优先使用物料衡算法。
      2. 废水:制药工业工艺废水、冲洗废水、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生活污水及厂总排口的污染物源强采用实测法进行核算。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按照监测规范自行手工监测或委托监测机构开展监测获得的数据。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废水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废水污染源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
      3. 噪声:噪声污染源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和类比法。
      4. 固废:制药工业固体废物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和物料衡算法。
  5. 制革工业
    •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原则:
      1. 废气:新(改、扩)建工程废气中苯、甲苯、二甲苯源强核算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采用类比法,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氨、硫化氢核算采用类比法。
      2. 废水:新(改、扩)建工程综合废水量及含铬废水中总铬源强核算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采用类比法、产污系数法。其他废水污染物源强优先采用类比法,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
      3. 噪声:新(改、扩)建工程噪声源强核算采用类比法。
      4. 固废:新(改、扩)建工程固体废物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采用类比法、产污系数法。
    • 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原则:
      1. 废气:现有工程有组织废气中苯、甲苯、二甲苯等挥发性有机物源强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氨、硫化氢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采用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时,对 HJ 859.1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 HJ 859.1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的废气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废气污染源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现有工程无组织废气中苯、甲苯、二甲苯等挥发性有机物源强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类比法。颗粒物、氨、硫化氢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其次采用类比法。
      2. 废水:现有工程综合废水量及含铬废水中总铬源强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其他污染物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采用实测法核算时,对 HJ 859.1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 HJ859.1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按照监测规范自行手工监测或委托监测机构开展监测获得的数据。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生产装置废水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生产装置废水污染源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
      3. 噪声:现有工程噪声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生产装置噪声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生产装置噪声污染源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
      4. 固废:现有工程固体废物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采用实测法。
  6. 化肥工业
    •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原则:
      1. 废气:正常排放时,有组织废气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源强核算优先采用类比法,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非燃烧过程产生的氮氧化物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采用类比法、产污系数法;颗粒物、氟化物源强核算优先采用类比法,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产污系数法;其他污染物源强核算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采用类比法、产污系数法。非正常排放时,有组织废气中污染物源强核算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采用类比法、产污系数法。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源强核算优先采用类比法,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其他污染物源强核算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采用类比法或产污系数法等其他可行方法。
      2. 废水: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水总排放口中重金属污染物源强核算采用物料衡算法;其他污染物源强核算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采用类比法、产污系数法。
      3. 噪声:噪声污染源源强核算采用类比法。
      4. 固废:固体废物源强核算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采用类比法、产污系数法。
    • 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原则:
      1. 废气:正常排放时,有组织废气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非正常排放时,有组织废气中二氧化硫源强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不具备实测条件时采用物料衡算法或产污系数法;有组织废气中氮氧化物源强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不具备实测条件时采用类比法或产污系数法;其他污染物源强核算采用物料衡算法、产污系数法。采用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时,对于化肥工业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于化肥工业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优先采用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的有组织废气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有组织废气污染源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无组织废气污染物中挥发性有机物源强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其次采用类比法或产污系数法等其他可行方法;其他污染物源强核算采用类比法或产污系数法等其他可行方法。
      2. 废水: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如需要)中污染物源强采用实测法。采用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时,对于化肥工业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于化肥工业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
      3. 噪声:噪声污染源源强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其次采用类比法。
      4. 固废:固体废物源强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
  7. 平板玻璃制造
    •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原则:
      1. 废气:正常排放时,二氧化硫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玻璃熔窑排放的颗粒物、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物和配料、碎玻璃等其他通风生产设备产生的颗粒物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使用重油、煤焦油、石油焦为燃料的玻璃熔窑排放的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在线镀膜尾气处理系统排放的颗粒物采用类比法核算,氯化氢、氟化物、锡及其化合物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非正常排放时,对于玻璃熔窑废气,如有备用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二氧化硫、颗粒物、氯化氢、氟化物以及使用重油、煤焦油、石油焦为燃料的玻璃熔窑排放的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按正常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氮氧化物在符合HJ 856规定的切换脱硝设施时、脱硝设施启动6小时内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按直排核算,在脱硝设施启动6小时后按正常排放核算方法核算;如无备用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二氧化硫采用物料衡算法、按直排计算,颗粒物、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物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按直排核算;使用重油、煤焦油、石油焦为燃料的玻璃熔窑排放的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按直排核算。配料、碎玻璃等其他通风生产设备非正常排放的颗粒物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按直排核算;在线镀膜尾气处理系统非正常排放的颗粒物采用类比法核算,氯化氢、氟化物、锡及其化合物采用物料衡算法、按直排核算。
      2. 废水: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
      3. 噪声:污染源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
      4. 固废:污染源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
    • 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原则:
      1. 废气:正常排放时,废气有组织污染物源强采用实测法核算。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工业》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工业》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实测法核算;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非正常排放时,废气有组织污染物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有组织废气污染源的,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有组织废气污染源非正常排放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
      2. 废水:污染源源强采用实测法核算。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实测法核算;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3. 噪声: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
      4. 固废:污染源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核算。
  8. 有色金属冶炼
    •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原则:
      1. 废气:正常排放时,颗粒物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二氧化硫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其他大气污染物采用类比法核算。废气无组织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非正常排放时,二氧化硫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其他废气源强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
      2. 废水: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
      3. 噪声:污染源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
      4. 固废: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产污系数法核算。
    • 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原则:
      1. 废气:正常排放时,废气有组织源强采用实测法核算。采用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时,如有色金属冶炼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如有色金属冶炼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废气无组织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非正常排放时,废气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污染源非正常排放实测数据核算。
      2. 废水:污染源源强采用实测法核算。采用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时,如有色金属冶炼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如有色金属冶炼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
      3. 噪声: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
      4. 固废: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
  9. 水泥工业
    •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原则:
      1. 废气:颗粒物、氮氧化物、氟化物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排污系数法核算。二氧化硫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排污系数法核算。汞及其化合物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氨采用类比法核算。废气无组织源强采用类比法或其他可行方法核算。
      2. 废水: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排污系数法核算。
      3. 噪声:污染源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
      4. 固废:污染源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
    • 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原则:
      1. 废气:有组织废气优先采用实测法,其次采用类比法、物料衡算法。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 HJ 848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 HJ 848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废气无组织源强采用类比法或其他可行方法核算。
      2. 废水: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其次采用类比法。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 HJ 848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 HJ 848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
      3. 噪声: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其次采用类比法。
      4. 固废:污染源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核算。
  10. 汽车制造
    •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原则:
      1. 废气:正常工况下,粘接固化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糊制、拉挤成形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电泳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溶剂型涂料浸涂设施产生的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溶剂擦洗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喷涂设施产生的颗粒物(漆雾)以及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流平(含热流平)设施产生的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电泳、腻子、密封胶烘干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溶剂型涂料浸涂、喷涂等烘干设施产生的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热氧化处理装置和工业炉窑产生的二氧化硫,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手工电弧焊、二氧化碳保护焊、氩弧焊设施产生的颗粒物,注射、挤压、吹塑、发泡等成形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热氧化处理装置产生的颗粒物,粉末喷涂后热固化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柴油(燃气)整车检测试验设施产生的氮氧化物,柴油(燃气)发动机出厂检测和性能研发试验设施产生的氮氧化物,工业炉窑产生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优先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火焰气割、砂轮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下料设施产生的颗粒物,表面抛丸、喷丸等锻件表面清理设施产生的颗粒物,湿式机械加工及工件清洗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制粉、成形及粉状物料输送设施产生的颗粒物,淬火、浸油、熔渗处理设施产生的油雾、挥发性有机物,表面热处理淬火油槽设施产生的油雾、挥发性有机物,渗碳、渗氮、渗硫等表面化学热处理设施产生的氨,抛丸清理、打磨、喷砂、清理滚筒等机械预处理设施产生的颗粒物,硝酸洗、硫酸洗和盐酸洗等化学预处理设施产生的氮氧化物、硫酸雾、氯化氢等,腻子打磨设施产生的颗粒物,废气热氧化处理装置产生的氮氧化物,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干式机械加工设施产生的颗粒物,湿式机械加工及工件清洗设施产生的油雾,激光焊接设施产生的颗粒物,织物、皮革裁剪缝纫设施产生的颗粒物,渗碳、渗氮、渗硫等表面化学热处理设施产生的氰化氢、氯化氢、硫酸雾等,汽油发动机和汽油整车检测试验设施产生的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柴油(燃气)整车检测试验设施产生的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柴油(燃气)发动机出厂检测和性能研发试验设施产生的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采用类比法核算。非正常工况时,柴油(燃气)整车检测试验设施、柴油(燃气)发动机出厂检测和性能研发试验设施以及工业炉窑产生的氮氧化物,优先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各工序废气无组织源强核算方法同废气有组织源强核算方法。
      2. 废水:渗氮设施产生的氨氮,盐酸洗、硫酸洗设施产生的化学需氧量,磷酸洗设施产生的化学需氧量、磷酸盐,硝酸洗设施产生的化学需氧量、总氮,磷化设施产生的总镍、总锌,锆化、硅烷化处理设施产生的氟化物,循环水、工艺水制备生产设施产生的化学需氧量,生活设施产生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以及其他各设施产生的悬浮物,采用类比法。其余设施废水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
      3. 噪声:污染源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
      4. 固废:废溶剂、废活性炭、废漆渣以及下料、机械加工、冲压等工序产生的废料优先采取物料衡算法核算,其次采取类比法核算。其余均采取类比法核算。
    • 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原则:
      1. 废气:正常工况时,粘接固化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糊制、拉挤成形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电泳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溶剂型涂料浸涂设施产生的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溶剂擦洗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喷涂设施产生的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流平(含热流平)设施产生的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电泳、腻子、密封胶烘干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溶剂型涂料浸涂、喷涂等烘干设施产生的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其次采用实测法核算;废气其他有组织污染物源强均采用实测法核算。对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可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实测法核算;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非正常工况时,废气有组织污染物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有组织废气污染源的,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有组织废气污染源非正常排放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各工序废气无组织源强,粘接固化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糊制、拉挤成形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电泳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溶剂型涂料浸涂设施产生的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溶剂擦洗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喷涂设施产生的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流平(含热流平)设施产生的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电泳、腻子、密封胶烘干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溶剂型涂料浸涂、喷涂等烘干设施产生的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其余均采用类比法核算。
      2. 废水:污染源源强采用实测法核算。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可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实测法核算;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3. 噪声: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
      4. 固废:废溶剂、废活性炭、废漆渣以及下料、机械加工、冲压等工序产生的废料优先采取实测法核算,其次采取物料衡算法核算。其余均采取实测法核算。
  11. 火电
    •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原则:
      1. 废气:有组织源强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其次采用排污系数法核算。无组织源强采用类比法或其他可行方法核算。
      2. 废水: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排污系数法核算。
      3. 噪声:采用类比法核算。
      4. 固废:飞灰、炉渣/脱硫渣、脱硫石膏采用物料衡算法、排污系数法核算,废脱硝催化剂等其他固体废物采用类比法核算。
    • 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原则:
      1. 废气:有组织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排污系数法核算。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 HJ 820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 HJ 820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优先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无组织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
      2. 废水: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排污系数法核算。
      3. 噪声: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
      4. 固废:飞灰、炉渣/脱硫渣、脱硫石膏采用实测法、物料衡算法、排污系数法核算,废脱硝催化剂等其他固体废物采用实测法核算。
  12. 炼焦化学工业
    •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原则:
      1. 废气:正常排放时,焦炉烟囱、粗苯管式炉、半焦烘干和氨分解炉等燃用煤气的设施以及干熄焦设施的二氧化硫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装煤、推焦设施的二氧化硫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颗粒物、氮氧化物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硫铵结晶干燥设施颗粒物采用类比法核算。其他特征因子采用类比法核算。废气无组织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非正常排放时,废气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焦炉烟囱、粗苯管式炉、半焦烘干和氨分解炉等燃用煤气设施的二氧化硫以及干熄焦设施的二氧化硫源强亦可采用物料衡算法。
      2. 废水: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污染源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独立焦化企业废水总排口或钢铁联合企业焦化分厂废水排放口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
      3. 噪声:污染源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
      4. 固废: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
    • 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原则:
      1. 废气:正常排放时,废气有组织源强采用实测法核算。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HJ 878及企业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HJ 878及企业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废气无组织源强采用类比法进行核算。非正常排放时,废气源强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污染源非正常排放实测数据核算。
      2. 废水:污染源源强采用实测法核算。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 HJ 878及企业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 HJ 878及企业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
      3. 噪声: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
      4. 固废: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
  13. 电镀
    •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原则:
      1. 废气:有组织废气各污染因子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无组织废气各污染因子采用类比法核算。
      2. 废水:对于生产装置出水口,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氟化物、总氮、氨氮、总磷、总铁、总铝采用类比法核算;总氰化物、总铜、总锌、总铅、总汞、总铬、六价铬、总镉、总镍、总银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对于企业废水总排放口,总铜、总锌、总铁、总铝、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氟化物、总氰化物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对于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
      3. 噪声:污染源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
      4. 固废: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
    • 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原则:
      1. 废气:有组织废气各污染因子采用实测法核算。无组织废气各污染因子采用类比法核算。
      2. 废水:对于生产装置出水口,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氟化物、总氮、氨氮、总磷、总铁、总铝采用实测法核算;总氰化物、总铜、总锌、总铅、总汞、总铬、六价铬、总镉、总镍、总银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电镀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企业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电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企业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对于企业废水总排放口,总铜、总锌、总铁、总铝、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氟化物、总氰化物采用实测法核算。对于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采用实测法核算。
      3. 噪声: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
      4. 固废: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
  14. 石油炼制工业
    •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原则:
      1. 废气:有组织废气中二氧化硫、镍及其化合物和氯化氢源强核算采用物料核算法;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苯、二甲苯、硫化氢、氨源强核算优先采用类比法,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其中催化裂化装置催化剂再生烟气氮氧化物、颗粒物源强核算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采用类比法、产污系数法。无组织废气污染物苯并[a]芘源强核算优先采用类比法,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硫化氢、氨采用类比法;其他污染物源强核算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类比法。
      2. 废水: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中重金属污染物源强核算和各装置、废水总排放口废水量采用物料衡算法;其他污染物源强核算优先采用类比法,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
      3. 噪声:新(改、扩)建工程噪声污染源源强核算采用类比法。
      4. 固废:新(改、扩)建工程固体废物源强核算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采用类比法、产污系数法。
    • 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原则:
      1. 废气:正常排放时,现有工程有组织废气中污染物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非正常排放时,有组织废气中二氧化硫源强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不具备实测条件时采用物料衡算法;其他污染物源强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不具备实测条件时采用产污系数法。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于 HJ 880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应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对于 HJ 880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有组织废气污染源时,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有组织废气污染源实测数据核算源强。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源强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产污系数法。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无组织废气污染源时,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无组织废气污染源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
      2. 废水:现有工程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中重金属污染物、废水总排放口各污染物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HJ 880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源强应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核算;HJ 880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源强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污染源时,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污染源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
      3. 噪声:现有工程噪声污染源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噪声污染源时,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噪声污染源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
      4. 固废:现有工程固体废物源强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
  15. 纺织印染工业
    •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原则:
      1. 废气:废气污染物中的甲苯、二甲苯等挥发性有机物,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采用类比法、产污系数法;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硫化氢和氨等优先采用类比法,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
      2. 废水:使用含铬染化料的染色车间、使用含铬助剂制网车间,车间排放口的六价铬源强采用类比法。废水总排放口的废水排放量,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进行核算,其次可采用类比法、产污系数法;加工原料含涤纶的印染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的总锑源强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在无锑含量数据的情况下,可采用类比法;其他污染物源强优先采用类比法,其次可采用产污系数法。
      3. 噪声:噪声污染源源强核算采用类比法。
      4. 固废:固体废物源强核算优先采用类比法,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
    • 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原则:
      1. 废气:废气污染物中的甲苯、二甲苯等挥发性有机物,优先采用实测法,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硫化氢和氨等采用实测法。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的有组织废气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有组织废气污染源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
      2. 废水:使用含铬染化料的染色车间、使用含铬助剂制网车间,车间排放口的六价铬源强采用实测法。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的车间排放口时,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车间排放口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废水总排放口的废水排放量,优先采用实测法进行核算,其次可采用物料衡算法;加工原料含涤纶的印染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的总锑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进行核算,其次可采用物料衡算法;其他污染物源强应采用实测法。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于 HJ 879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于HJ 879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
      3. 噪声:噪声污染源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的设备或车间时,其他设备或车间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设备或车间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
      4. 固废:固体废物源强核算应采用实测法。
  16. 钢铁工业
    •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原则:
      1. 废气:颗粒物优先采用类比法进行核算,其次采用排污系数法。二氧化硫、氟化物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进行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氮氧化物采用类比法进行核算。其他特征因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优先顺序为物料衡算法、类比法。废气无组织源强采用类比法或其他可行方法进行核算。
      2. 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排污系数法核算。
      3. 噪声:污染源源强核算采用类比法进行核算。
      4. 固废:污染源源强核算优先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
    • 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原则:
      1. 废气:废气有组织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颗粒物采用类比法进行核算,二氧化硫和氟化物采用物料衡算法进行核算,氮氧化物采用类比法进行核算,其他特征因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的优先顺序为物料衡算法、类比法。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 HJ 878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 HJ 878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废气无组织源强采用类比法或其他可行方法进行核算。
      2. 废水: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 HJ 878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 HJ 878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
      3. 噪声:污染源源强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其次采用类比法。
      4. 固废:污染源源强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产污系数法核算。
  17. 锅炉
    •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原则:
      1. 废气:正常工况时,废气有组织源强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产污系数法核算;非正常工况时,废气有组织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废气无组织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料/堆场采用全封闭型式、储罐采用密闭容器的,废气无组织源强可忽略不计。
      2. 废水: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
      3. 噪声:采用类比法核算。
      4. 固废:灰渣、脱硫副产物等固体废物源强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产污系数法核算;废脱硝催化剂采用类比法核算。
    • 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原则:
      1. 废气:正常工况时,废气有组织源强采用实测法核算;非正常工况时,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无法采用实测法核算的,二氧化硫采用物料衡算法、颗粒物和氮氧化物采用产污系数法、汞及其化合物采用类比法核算。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 HJ 820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 HJ 820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优先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废气无组织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
      2. 废水:采用实测法核算。
      3. 噪声:采用实测法核算。
      4. 固废:采用实测法核算。
  18. 陶瓷制品制造
    •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原则:
      1. 废气:正常工况下,喷雾干燥塔、烧成窑炉和干燥工序独立热源设施排放二氧化硫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烧成窑炉的挥发性有机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氯化物(以 HCl 计)、氟化物采用类比法核算。喷雾干燥塔、烧成窑炉和干燥工序独立热源设施排放的氮氧化物(以 NO2 计)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原料制备、燃料制备、成形、干燥、施釉与装饰、烧成、后加工等排放的颗粒物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非正常工况下,喷雾干燥塔及煤气发生炉排放二氧化硫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喷雾干燥塔排放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以 NO2 计)采用类比法;煤气发生炉排放的颗粒物采用类比法。烧成窑炉各污染物核算方法与正常工况下一致。废气无组织源强采用类比法、实验法核算。
      2. 废水: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
      3. 噪声:污染源源强核算采用类比法核算。
      4. 固废:污染源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
    • 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原则:
      1. 废气:正常工况下,废气有组织源强采用实测法核算。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陶瓷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陶瓷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可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实测法核算;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非正常工况下,废气有组织污染物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有组织废气污染源的,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有组织废气污染源非正常排放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源强采用类比法、实验法核算。
      2. 废水:污染源源强采用实测法核算。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陶瓷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陶瓷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可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实测法核算;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3. 噪声: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
      4. 固废:污染源源强采用实测法核算。

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应包括正常排放和非正常排放两种情况,并分别明确正常排放量和非正常排放量。核算方法按照行业指南规定的优先级别选取适当的核算方法(若无法采用优先方法的,应给出合理理由),合理选取或科学确定相关参数,并列表给出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

(三)结合其他规范性技术文件,正确识别污染源及评价因子。

  • 〔举例1〕某项目环评选取“船舶舱底含油废水量”作为污染源进行源强核算,存在污染源选取错误!应按《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7.1.1 中关于物质危险性识别的相关要求,选取“船舶燃油舱的燃料油量”作为污染源进行源强核算。
  • 〔举例2〕某项目环评遗漏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 2 规定的汞及其化合物。

2 环评评价因子、工作等级及评价范围

严格按照各环评导则提供的技术方法,正确判定建设项目的环价工作等级。根据相应工作程序开展环评工作。

2.1 大气环境

(一)按 HJ 2.1 或 HJ 130 的要求识别大气环境影响因素,并筛选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因子。

  1.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因子主要为项目排放的基本污染物及其他污染物。
  2. 当建设项目(规划项目)排放的 SO2 、 NOX 年排放量之和大于或等于 500 t/a 时,评价因子应增加二次污染物 PM2.5
  3. 当规划项目排放的 NOX 、VOCs 年排放量之和大于或等于 2000 t/a 时,评价因子应增加二次污染物 O3

(二)采用附录 A 推荐模型中估算模型分别计算项目污染源的最大环境影响,然后按评价工作分级判据进行分级:

  • 一级评价:Pmax ≥ 10%;
  • 二级评价:1% ≤ Pmax < 10%;
  • 三级评价:Pmax < 1%。

(三)评价等级的判定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同一项目有多个污染源(两个及以上)时,则按各污染源分别确定评价等级,并取评价等级最高者作为项目的评价等级。
  2. 对电力、钢铁、水泥、石化、化工、平板玻璃、有色等高耗能行业的多源项目或以使用高污染燃料为主的多源项目,并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评价等级提高一级。
  3. 对等级公路、铁路项目,分别按项目沿线主要集中式排放源(如服务区、车站大气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计算其评价等级。
  4. 对新建包含 1 km 及以上隧道工程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城市道路项目,按项目隧道主要通风竖井及隧道出口排放的污染物计算其评价等级。
  5. 对新建、迁建及飞行区扩建的枢纽及干线机场项目,应考虑机场飞机起降及相关辅助设施排放源对周边城市的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取一级。
  6. 确定评价等级同时应说明估算模型计算参数和判定依据,相关内容与格式要求见附录C中C.1。

(四)大气环境评价范围:

  1. 一级评价项目根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最远影响距离(即污染物的地面空气质量浓度达到标准值的10%时所对应的最远距离D10%)确定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即以项目厂址为中心区域,自厂界外延 D10%的矩形区域作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当 D10%超过 25 km 时,确定评价范围为边长 50 km 的矩形区域;当 D10%小于 2.5 km 时,评价范围边长取 5 km。
  2. 二级评价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边长取 5 km。
  3. 三级评价项目不需设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4. 对于新建、迁建及飞行区扩建的枢纽及干线机场项目,评价范围还应考虑受影响的周边城市,最大取边长 50 km。
  5. 规划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以规划区边界为起点,外延规划项目排放污染物的最远影响距离(D10%)的区域。

2.2 地表水环境

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按照影响类型、排放方式、排放量或影响情况、受纳水体环境质量现状、水环境保护目标等综合确定。其中,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根据排放方式和废水排放量划分评价等级;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划分根据水温、径流与受影响地表水域等三类水文要素的影响程度进行判定。

2.2.1 理论准备

  1. 水污染物当量数等于该污染物的年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排放污染物的污染物当量数,应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统计第一类污染物当量数总和,然后与其他类污染物按照污染物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取最大当量数作为建设项目评价等级确定的依据。
    • 〔举例1〕某建设项目水污染物总汞(属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0.0005 kg,年排放量 0.5 kg)的污染物当量数为 1000,总镉(属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0.005 kg,年排放量0.5 kg)的污染物当量数为 100,悬浮物(属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4 kg,年排放量 2000 kg)的污染物当量为 500,氨氮(属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0.8 kg,年排放量 8000 kg)的污染物当量为 1000。上述污染物当量数排序如下:(总汞+总镉)>氨氮>悬浮物,因此取最大当量数 1100(总汞 1000 + 总镉 100)作为建设项目评价等级确定的依据。
  2. 废水排放量按行业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废水种类统计,没有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要求的通过工程分析合理确定,应统计含热量大的冷却水的排放量,可不统计间接冷却水、循环水以及其他含污染物极少的清净下水的排放量。
    • 〔举例1〕在《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3-2010)中,“排水量”定义为: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 〔举例2〕在《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排水量”定义为:企业或生产设施向环境排放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不包括热电站排水、直流冷却海水)。
  3. 厂区存在堆积物(露天堆放的原料、燃料、废渣等以及垃圾堆放场)、降尘污染的,应将初期雨污水纳入废水排放量,相应的主要污染物纳入水污染当量计算。

2.2.2 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

(一)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因子的筛选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开展建设项目污染源与水污染因子识别,结合建设项目所在水环境控制单元或区域水环境质量现状,筛选出水环境现状调查评价与影响预测评价的因子。
  2. 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涉及的水污染物应作为评价因子。
  3. 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排放的第一类污染物应作为评价因子。
  4. 水温应作为评价因子。
  5. 面源污染所含的主要污染物应作为评价因子。
  6. 建设项目排放的,且为建设项目所在控制单元的水质超标因子或潜在污染因子(指近三年来水质浓度值呈上升趋势的水质因子),应作为评价因子。
  7. 建设项目可能导致受纳水体富营养化的,评价因子还应包括与富营养化有关的因子(如总磷、总氮、叶绿素 a、高锰酸盐指数和透明度等。其中,叶绿素 a 为必须评价的因子)。

(二)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地表水环评工作等级判定依据:

  • 一级评价:直接排放,废水排放量(Q)≥ 20000 m3/d 或水污染物当量(无量纲,W)≥ 600000;
  • 二级评价:直接排放,其他(即 200 m3/d ≤ 废水排放量(Q)< 20000 m3/d 且水污染物当量(无量纲,W)<600000, 或废水排放量(Q)< 20000 m3/d 且 6000 ≤ 水污染物当量(无量纲,W)<600000);
  • 三级A评价:直接排放,废水排放量(Q)< 200 m3/d 且水污染物当量(无量纲,W) < 6000;
  • 三级B评价:间接排放。

一级评价、二级评价、三级A评价判定依据示意如下:

(三)判定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地表水环评工作等级,还需遵守以下规定:

  1. 建设项目直接排放第一类污染物的,其评价等级为一级。
  2. 建设项目向河流、湖库排放温排水引起受纳水体水温变化超过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且评价范围有水温敏感目标时,评价等级为一级。
  3. 建设项目直接排放的污染物为受纳水体超标因子的,评价等级不低于二级。
  4. 直接排放受纳水体影响范围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取水口、重点保护与珍稀水生生物的栖息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等保护目标时,评价等级不低于二级。
  5. 建设项目利用海水作为调节温度介质,排水量 ≥ 500 万 m3/d,评价等级为一级;排水量 < 500 万 m3/d,评价等级为二级。
  6. 仅涉及清净下水排放的,如其排放水质满足受纳水体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的,评价等级为三级 A。
  7. 依托现有排放口,且对外环境未新增排放污染物的直接排放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参照间接排放,定为三级 B。
  8. 建设项目生产工艺中有废水产生,但作为回水利用,不排放到外环境的,按三级 B 评价。

(四)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 一级、二级及三级 A,其评价范围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根据主要污染物迁移转化状况,至少需覆盖建设项目污染影响所及水域。
    2. 受纳水体为河流时,应满足覆盖对照断面、控制断面与消减断面等关心断面的要求。
    3. 受纳水体为湖泊、水库时,一级评价,评价范围宜不小于以入湖(库)排放口为中心、半径为 5 km 的扇形区域;二级评价,评价范围宜不小于以入湖(库)排放口为中心、半径为 3 km 的扇形区域;三级 A 评价,评价范围宜不小于以入湖(库)排放口为中心、半径为 1 km 的扇形区域。
    4. 受纳水体为入海河口和近岸海域时,评价范围按照 GB/T 19485 执行。
    5. 影响范围涉及水环境保护目标的,评价范围至少应扩大到水环境保护目标内受到影响的水域。
    6. 同一建设项目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废水排放口,或排入不同地表水体时,按各排放口及所排入地表水体分别确定评价范围;有叠加影响的,叠加影响水域应作为重点评价范围。
  • 三级 B,其评价范围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满足其依托污水处理设施环境可行性分析的要求。
    2. 涉及地表水环境风险的,应覆盖环境风险影响范围所及的水环境保护目标水域。
  • 评价范围应以平面图的方式表示,并明确起、止位置等控制点坐标。

2.2.3 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

(一)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地表水评价工作等级判定依据:

(二)判定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地表水环评工作等级,还需遵守以下规定:

  1. 同时存在多个水文要素影响的建设项目,分别判定各水文要素影响评价等级,并取其中最高等级作为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
  2. 允许在一类海域建设的项目,评价等级为一级。
  3. 影响范围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保护与珍稀水生生物的栖息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自然保护区等保护目标,评价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4. 跨流域调水、引水式电站、可能受到河流感潮河段影响,评价等级不低于二级。
  5. 造成入海河口(湾口)宽度束窄(束窄尺度达到原宽度的 5%以上),评价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6. 对不透水的单方向建筑尺度较长的水工建筑物(如防波堤、导流堤等),其与潮流或水流主流向切线垂直方向投影长度大于 2 km 时,评价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三)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因子,应根据建设项目对地表水体水文要素影响的特征确定。

  1. 河流、湖泊及水库主要评价水面面积、水量、水温、径流过程、水位、水深、流速、水面宽、冲淤变化等因子,湖泊和水库需要重点关注湖底水域面积或蓄水量及水力停留时间等因子。
  2. 感潮河段、入海河口及近岸海域主要评价流量、流向、潮区界、潮流界、纳潮量、水位、流速、水面宽、水深、冲淤变化等因子。
  3. 建设项目可能导致受纳水体富营养化的,评价因子还应包括与富营养化有关的因子(如总磷、总氮、叶绿素 a、高锰酸盐指数和透明度等。其中,叶绿素 a 为必须评价的因子)。

(四)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范围,根据评价等级、水文要素影响类别、影响及恢复程度确定,评价范围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水温要素影响评价范围为建设项目形成水温分层水域,以及下游未恢复到天然(或建设项目建设前)水温的水域。
  2. 径流要素影响评价范围为水体天然性状发生变化的水域,以及下游增减水影响水域。
  3. 地表水域影响评价范围为相对建设项目建设前日均或潮均流速及水深、或高(累积频率 5%)低(累积频率 90%)水位(潮位)变化幅度超过 ±5% 的水域。
  4. 建设项目影响范围涉及水环境保护目标的,评价范围至少应扩大到水环境保护目标内受影响的水域。
  5. 存在多类水文要素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分别确定各水文要素影响评价范围,取各水文要素评价范围的外包线作为水文要素的评价范围。
  6. 评价范围应以平面图的方式表示,并明确起、止位置等控制点坐标。

2.3 地下水环境

(一)地下水污染因子识别依据:

  1. 建设项目污废水成分。
  2. 建设项目液体物料成分。
  3. 建设项目固废浸出液成分。

(二)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依据:

  1. 建设项目行业分类。根据导则附录A确定建设项目行业分类(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其中,行业分类为Ⅳ类的建设项目不开展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附录A未提及的行业,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后较附录A发生变化的行业,应根据地下水环境影响程度,参照相近行业分类,对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进行分类。
  2. 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分级。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分为敏感、较敏感、不敏感三级,分级原则如下:
    • 敏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在建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以外的国家或地方政府设定的与地下水环境相关的其它保护区,如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
    • 较敏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在建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以外的补给径流区;未划定准保护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其保护区以外的补给径流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特殊地下水资源(如矿泉水、温泉等)保护区以外的分布区等其它未列入上述敏感分级的环境敏感区(“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所界定的涉及地下水的环境敏感区)。
    • 不敏感:上述地区之外的其它地区。

判定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还需遵守以下规定:

  1. 对于利用废弃盐岩矿井洞穴或人工专制盐岩洞穴、废弃矿井巷道加水幕系统、人工硬岩洞库加水幕系统、地质条件较好的含水层储油、枯竭的油气层储油等形式的地下储油库,危险废物填埋场应进行一级评价,不按上表划分评价工作等级。
  2. 当同一建设项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场地时,各场地应分别判定评价工作等级,并按相应等级开展评价工作。
  3. 线性工程根据所涉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和主要站场位置(如输油站、泵站、加油站、机务段、服务站等)进行分段判定评价等级,并按相应等级分别开展评价工作。

(三)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建设项目(除线性工程外)地下水环境影响现状调查评价范围可采用公式计算法、查表法和自定义法确定。线性工程应以工程边界两侧向外延伸 200 m 作为调查评价范围;穿越饮用水源准保护区时,调查评价范围应至少包含水源保护区;线性工程站场的调查评价范围确定参照非线性工程要求执行。

2.4 声环境

(一)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依据包括:

  1.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2. 建设项目建设前后所在区域的声环境质量变化程度。
  3. 受建设项目影响人口的数量。

(二)在确定评价工作等级时,如建设项目符合两个以上级别的划分原则,按较高级别的评价等级评价。

(三)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 对于以固定声源为主的建设项目(如工厂、港口、施工工地、铁路站场等):
    1. 满足一级评价的要求,一般以建设项目边界向外 200 m 为评价范围;
    2. 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和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敏感目标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如依据建设项目声源计算得到的贡献值到 200 m 处,仍不能满足相应功能区标准值时,应将评价范围扩大到满足标准值的距离。
  • 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地上线路和水运线路等建设项目:
    1. 满足一级评价的要求,一般以道路中心线外两侧 200 m 以内为评价范围;
    2. 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和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敏感目标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如依据建设项目声源计算得到的贡献值到 200 m 处,仍不能满足相应功能区标准值时,应将评价范围扩大到满足标准值的距离。
  •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评价范围应根据飞行量计算到 LWECPN 为 70 dB 的区域。
    1. 满足一级评价的要求,一般以主要航迹离跑道两端各 6 km~12 km、侧向各 1 km~2 km 的范围为评价范围;
    2. 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敏感目标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

2.5 土壤环境

建设项目对土壤环境影响的类型分为:

  1. 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造成土壤营养成份改变。
  2. 污染影响型:农用地土壤污染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类。

建设项目同时涉及土壤环境生态影响型与污染影响型时,应分别判定评价工作等级,并按相应等级分别开展评价工作。

2.5.1 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

(一)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定依据:

  1. 建设项目所属行业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按导则附录 A 识别):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及Ⅳ类,其中,Ⅳ类项目可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
  2. 土壤环境敏感程度:分为敏感、较敏感、不敏感。

(二)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土壤敏感程度划定依据如下,其中,“干燥度”是指采用 E601 观测的多年平均水面蒸发量与降水量的比值,即蒸降比值:

其中,约束条件较为复杂的平坦地区土壤环境敏感程度(盐化)判定依据示意如下:

(三)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定:

当同一建设项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场地时,各场地应分别判定评价工作等级,并按相应等级分别开展评价工作。

(四)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现状调查范围如下:

其中,矿山类项目占地指开采区与各场地的占地;改、扩建类项目占地指现有工程与拟建工程的占地。

建设项目同时涉及土壤环境生态影响与污染影响时,应各自确定调查评价范围。

2.5.2 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

(一)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定依据:

  1. 建设项目所属行业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按导则附录 A 识别):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及Ⅳ类,其中,Ⅳ类项目可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
  2. 建设项目占地规模:分为大型(≥50 hm2)、中型(5~50 hm2)、小型(≤5 hm2)。
  3. 土壤环境敏感程度:分为敏感、较敏感、不敏感。

(二)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土壤敏感程度划定依据如下:

“敏感”、“较敏感”程度划定依据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修正版)定义的“环境敏感区”为蓝本。凡不属“敏感”所列名录的“环境敏感区”,都划为“较敏感”。

上表提及的“建设项目周边”指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的范围,应在工程分析基础上,识别建设项目影响类型与途径,结合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气象、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条件判定。

上表提及的“园地”,指种植以采集果、叶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植物,覆盖度在0.5以上的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以上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分为果园、茶园和其他园地。

(三)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定:

当同一建设项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场地时,各场地应分别判定评价工作等级,并按相应等级分别开展评价工作。

(四)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现状调查范围如下:

建设项目同时涉及土壤环境生态影响与污染影响时,应各自确定调查评价范围。

(五)土壤环境评价监测因子分为基本因子和建设项目的特征因子。

  1. 土壤环境评价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内和占地范围外。其中,占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类型以规划为准;占地范围外的以现状为准。基本因子根据监测点所在位置的土地利用类型对应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选取;
  2. 特征因子为建设项目产生的特有因子,根据导则附录 B 确定;既是特征因子又是基本因子的,按特征因子对待。

(六)线性工程重点针对主要站场位置(如输油站、泵站、阀室、加油站、维修场所等)参照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定依据分段判定评价等级,并按相应等级分别开展评价工作。

危险品、化学品或石油等输送管线应以工程边界两侧向外延伸 0.2 km 作为调查评价范围。

2.6 生态环境

(一)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定依据:

  1. 影响区域的生态敏感性。
  2. 评价项目的工程占地(含水域)范围,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位于原厂界(或永久用地)范围内的工业类改扩建项目,可做生态影响分析。评价工作等级划定如下:

当工程占地(含水域)范围的面积或长度分别属于两个不同评价工作等级时,原则上应按其中较高的评价工作等级进行评价。改扩建工程的工程占地范围以新增占地(含水域)面积或长度计算。

在矿山开采可能导致矿区土地利用类型明显改变,或拦河闸坝建设可能明显改变水文情势等情况下,评价工作等级应上调一级。

(三)生态影响评价应能够充分体现生态完整性,涵盖评价项目全部活动的直接影响区域和间接影响区域。评价工作范围应依据评价项目对生态因子的影响方式、影响程度和生态因子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依存关系确定。可综合考虑评价项目与项目区的气候过程、水文过程、生物过程等生物地球化学循环过程的相互作用关系,以评价项目影响区域所涉及的完整气候单元、水文单元、生态单元、地理单元界限为参照边界。

2.7 环境风险

(一)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潜势划分为Ⅰ、Ⅱ、Ⅲ、Ⅳ/Ⅳ+级(Ⅳ+为极高环境风险),其判别依据如下:

  1. 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物质及工艺系统危险性:极高危害(P1)、高度危害(P2)、中度危害(P3)、轻度危害(P4)。
  2.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敏感性:环境高度敏感区(E1)、环境中度敏感区(E2)、环境低度敏感区(E3)。

环境风险潜势判定如下:

其中,危险物质及工艺系统危险性(P)分级判别如下: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敏感性(E)分级判别与危险物质在事故情形下的环境影响途径有关。按导则附录 D 对建设项目各要素环境敏感程度等级进行判断;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潜势综合等级取各要素等级的相对高值。

危险物质在事故情形下的环境影响途径包括:

  1. 大气途径
  2. 地表水途径
  3. 地下水途径

(1)大气环境敏感程度分级(E)

(2)地表水环境敏感程度分级(E)

(3)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分级(E)

(二)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根据建设项目涉及的物质及工艺系统危险性和所在地的环境敏感性确定环境风险潜势:风险潜势为Ⅳ及以上,进行一级评价;风险潜势为Ⅲ,进行二级评价;风险潜势为Ⅱ,进行三级评价;风险潜势为Ⅰ,可开展简单分析。

(三)环境风险评价范围应根据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事故后果预测可能对环境产生危害的范围等综合确定。项目周边所在区域,评价范围外存在需要特别关注的环境敏感目标,评价范围需延伸至所关心的目标。

  1. 大气环境风险评价范围:一级、二级评价距建设项目边界一般不低于 5 km;三级评价距建设项目边界一般不低于 3 km。油气、化学品输送管线项目一级、二级评价距管道中心线两侧一般均不低于200 m;三级评价距管道中心线两侧一般均不低于 100 m。当大气毒性终点浓度预测到达距离超出评价范围时,应根据预测到达距离进一步调整评价范围。
  2. 地表水环境风险评价范围参照 HJ 2.3 确定。
  3. 地下水环境风险评价范围参照 HJ 610 确定。

3 环境质量现状评价要求

3.1 大气环境

3.1.1 大气环境现状调查内容

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评价工作等级有关,如下表所示:

  • 一级评价项目:
    1. 调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标情况,作为项目所在区域是否为达标区的判断依据。
    2. 调查评价范围内有环境质量标准的评价因子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或进行补充监测,用于评价项目所在区域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以及计算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和网格点的环境质量现状浓度。
  • 二级评价项目:
    1. 调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标情况。
    2. 调查评价范围内有环境质量标准的评价因子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或进行补充监测,用于评价项目所在区域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
  • 三级评价项目:
    1. 只调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标情况。

3.1.2 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评价资料的来源分析

在这一章节内容展开前,希望大家可以通过比对导则对各级评价项目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工作深度要求的差异,建立起我们整个对话的基础:即所有仅用于影响预测的基础资料对应的是一级评价项目,二级、三级评价项目无需对上述基础资料进行收集,譬如:基准年相关资料。导则中共有12处与“基准年”有关的内容,均属一级评价项目需要注意的内容,二、三级评价项目可以直接无视。

其次,我们要在解读导则潜台词方面达成共识:即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评价资料分两类,一类是长期监测资料数据,另一类是补充监测数据。无论在导则“各污染物的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中,还是在导则“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及网格点环境质量现状浓度”中,“长期监测”和“补充监测”都被视为相互对照,且唯一对应的概念。也就是说,除了导则明订的“补充监测数据”,导则条文中提及的“监测资料”都应该是符合相关要求的长期监测资料数据。换而言之,假如你要引用某份为期 7 天的监测数据,那么,只能将其视为补充监测数据,且在其符合补充监测相关要求的前提下。

4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

4.1 大气环境

(一)估算模式(AERSCREEN)参数的选取原则:

  1. 城市/农村选项:如果建设项目位于城市建成区或者规划区,则设置为城市,其余设置为农村。
  2. 土地利用类型:根据项目周边 1 km 内的土地利用及已批复规划的情况,选择所有存在的土地利用类型分别计算相应地表参数下的最大落地浓度,选择最大落地浓度的情况来判断评价等级。
  3. 排放强度及对应的污染源参数:采用满负荷运行条件下排放强度及对应的污染源参数。

(二)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应“采用进一步预测模型模拟评价基准年内,本项目所有污染源(改建、扩建项目应包括全厂现有污染源)对厂界外主要污染物的短期贡献浓度分布”。

(三)城市环境空气不达标区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预测污染物浓度叠加原则:

  1. 对于不达标区域的现状浓度达标的污染物,评价叠加环境质量现状后的达标情况。
  2. 对于不达标区域的现状浓度超标的污染物,评价叠加达标年目标浓度、区域削减源等的环境影响后的达标情况或环境质量改善情况。

《环评的荒野求生指引(第一版)》有4条评论

  1. 我觉得地表水可以加一张“评价时期确定表”,地下水可以加一张“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频率参照表“,最近有一期扣分提到“地下水现状监测时期不满足导则要求“。

    回复

回复 RAY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