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之“涉及环境敏感区”?

1 资料陈述

1.1

2020 年 11 月 30 日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提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共 40 处,但条文中并未涉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定义。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营运的“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对此进行了解答,然而,解答的时间不详。

问题描述

新名录中“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一般需要做报告书或者报告表?那么“涉及”是指项目“占地范围”涉及敏感区,还是各环境要素“评价范围”内涉及敏感区?(深圳市分类管理名录中涉及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位于、穿越、跨越生态敏感区;涉及人居敏感区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存在人居敏感区,我省是否可以参照深圳市进行评价?)

解答内容

《名录(2021年版)》中涉及敏感区的定义是:指建设项目位于、穿越、跨越环境敏感区,或环境影响范围涵盖环境敏感区。

1.2

2021 年 7 月 30 日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2021年版)》对“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定义与“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的解答内容一致。

涉及环境敏感区指建设项目位于、穿越、跨越环境敏感区,或环境影响范围涵盖环境敏感区。

1.3

2020年12月23日印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对“涉及环境敏感区”定义如下。

“涉及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位于、穿(跨)越(无害化通过的除外)环境敏感区,或环境影响范围涵盖环境敏感区。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针对该类项目所列的敏感区。

1.4

2020 年 12 月 28 日印发的《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2021年版)》对“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定义如下。

第四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分为生态敏感区和人居敏感区两类。

生态敏感区主要包括下列区域:

(一)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自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人居敏感区主要包括下列区域: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市级大型宗教场所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五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本名录所列涉及生态敏感区指建设项目位于、穿越、跨越生态敏感区;涉及人居敏感区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存在人居敏感区。

2022 年 1 月 13 日印发的《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试行)》对“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定义一以贯之。

本名录所列涉及生态敏感区指建设项目占用、穿越、跨越生态敏感区;涉及人居敏感区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范围内存在人居敏感区。

2 稍作整理

综上所述,现行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定义有三种:

  1. 涉及环境敏感区指建设项目位于、穿越、跨越环境敏感区,或环境影响范围涵盖环境敏感区。
  2. 涉及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位于、穿(跨)越(无害化通过的除外)环境敏感区,或环境影响范围涵盖环境敏感区。
  3. 环境敏感区分为生态敏感区和人居敏感区两类。涉及生态敏感区指建设项目占用、穿越、跨越生态敏感区;涉及人居敏感区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范围内存在人居敏感区。

假定三种定义是并行不悖的,那么我们可以得到更为抽象的总结:两种情形,一项例外。

两种情形是指:

  1. 建设项目垂直投影与环境敏感区有重叠部分;
  2. 建设项目垂直投影在环境敏感区范围外,但其环境影响范围与环境敏感区有重叠部分。

一项例外是指:无害化通过的管线工程除外。

在环评文件或环评批复中,“无害化通过”一般这么表述:

受既有线沿革、技术、经济、工程等条件限制,项目推荐方案不可避免穿越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濑溪河翘嘴鲌蒙古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玉蟾山省级风景名胜区和革新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对于上述无法绕避区段,工程综合比选、合理确定了建设方案,通过利用既有线位、与其他线型工程共用廊道或采用隧道等无害化穿越方式通过实验区、二级保护区及以下范围,并采取了相应污染控制、生态保护及恢复、补偿措施。

根据《江门市市区山体保护规划修编(2017-2035)》,本工程不涉及重点保护山体,涉及规划山体,为生态林地,工程主要采取隧道无害化通过,对山体影响较小,施工结束后,通过对桥梁和路基边坡进行绿化,可以恢复绿地。

穿越中华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段,禁止在核心区(DIK123+736 至 DIK123+885 段)布设桥墩,采用跨越方式无害化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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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之“涉及环境敏感区”?》有2条评论

    • 非常抱歉,之前的回复过于草率。下面详细说说我的个人看法:

      1、生态环境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定义也许就是“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的解答:“涉及环境敏感区指建设项目位于、穿越、跨越环境敏感区,或环境影响范围涵盖环境敏感区”,这可以追溯到2018年9月17日的“部长信箱来信选登”:《关于项目是否涉及环境敏感区咨询的回复》(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1809/t20180917_604999.shtml)中的内容。但是,后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给出的“涉及环境敏感区”定义增加了一项内容:穿(跨)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只要是无害化通过的,就不算是涉及生态环境敏感区。因此,我认为,生态环境部对“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定义进行了微调。

      也许,有人会提出疑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中对“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定义是否仅适用于生态环境类环评报告表编制过程中的专项评价设置判定?对此,我持保留意见:“涉及环境敏感区”属于基础性的定义问题,除非特别声明其适用范围,否则,它的定义是通用的。所以,我倾向于认为无害化通过环境敏感区的管线工程不涉及环境敏感区。

      2、关于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对“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定义,我发现了一点有趣的现象。《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2021 年版)》、《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试行)》颁布节点时隔一年,尤其在生态环境部解释了“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定义后,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依然故我,底气十足。显然,在这期间,生态环境部并没有对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的解释内容提出纠正。而且,相交生态环境部的定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给出的定义显然更具可操作性。

      3、对于“位于、穿越、跨越环境敏感区”这一种情形,应该是毫无争议的。争议点在于如何确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范围。我想到的争议点如下:

      (1)环境影响的要素是否可以根据环境敏感区的类型进行针对性筛选?举例:在噪声影响范围内的有一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这种情形是否属于涉及环境敏感区?

      (2)如何计算确定环境影响范围?选取哪一个标准进行判断?举例:某建设项目,大气环境预测结果无超标点,那么,如果我们应该如何划定大气环境影响范围?按是否超标进行判断?按最大落地浓度包络线进行划分?还是按环境影响评价范围进行判定?显然这已经超越了我们自行判断的能力范畴。

      4、深圳版定义完美解决了上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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