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2023 年修订版)》摘要

以下摘要主要是与环评相关的内容,若有其他需求,请自行阅读文本。

1 适用范围

《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2023 年修订版)》自 2023 年 11 月 17 日印发,替代《关于指导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入库工作的通知》(粤环办〔2021〕92 号)中附件 1《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试行)》广东省工业类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新建项目、技改、扩建项目及其现有项目的 VOCs 产生量、排放量、减排量核算需优先采用该核算方法。但广东省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及成品油和化学品储存、分装(配送)类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VOCs 排放量需按《关于印发〈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及〈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2015〕104号)中《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进行核算,仅在核算 VOCs 减排量时采用《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2023 年修订版)》。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于 2024 年 2 月 20 日函复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时提到: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关于减排量计算“遵循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污染源源强核算标准以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等文件有关 VOCs 排放量和减排量核算的原则”的要求,我省石油炼制企业、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及成品油和化学品存储、分装(配送)企业应按照《石化行业 VOCs 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核算 VOCs 排放量,基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2017)与《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石油炼制工业》(HJ 982-2018)进一步细化具体源项 VOCs 产污系数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 HJ 853-2017、HJ 982-2018 相关产污系数。”

2 上位原则

根据《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2023 年修订版)》所述,该核算方法“遵循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污染源源强核算标准以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等文件有关 VOCs 排放量和减排量的核算原则。”因此,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污染源源强核算标准以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等文件有关 VOCs 排放量和减排量的核算原则,是《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2023 年修订版)》的上位原则。换而言之,假定有朝一日,《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2023 年修订版)》与新颁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污染源源强核算标准以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等文件存在冲突,按照“上位法优先”的原则,则《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2023 年修订版)》相关规定会自动失效,VOCs 核算按新颁布的上位原则执行。

3 基本要求

(1)新建企业以设计产能的活动水平数据核算 VOCs 排放量。

(2)现有企业涉及新建项目、技改、扩建项目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分别核算现有项目和新建项目、技改、扩建项目的 VOCs 减排量(如有)与排放量。

生产活动水平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VOCs 物料投用量、废弃 VOCs 溶剂和废弃物的回收量、主要产品产量等。

4 核算方法

(1)溶剂使用源环评项目。印刷、印染、家具制造、制鞋、汽车制造、摩托车制造、自行车制造、机械涂层、易拉罐生产/漆包线生产/汽车维修/工艺品表面涂层等溶剂使用源企业,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 VOCs 排放量。相应的国民经济代码对应情况如下:

  • 印刷:书、报刊印刷(C2311)、本册印制(C2312)、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以及从事印刷复制及印前处理、制版,印后加工的装订、表面整饰及包装成型等生产活动的工业企业。
  • 印染: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C171)、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C172)、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C173)、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C174)、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C175)工业企业。
  • 家具制造:家具制造(C2110)、竹、藤家具制造(C2120)、金属家具制造(C2130)、塑料家具制造(C2140)、其他家具制造(C2190)工业企业。
  • 制鞋:纺织面料鞋制造(C1951)、皮鞋制造(C1952)、塑料鞋制造(C1953)、橡胶鞋制造(C1954)、其他制鞋业(C1959)工业企业。
  • 汽车制造:汽柴油车整车制造(C3611)、新能源车整车制造(C3612)工业企业。
  • 摩托车制造:摩托车整车制造(C3751)、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752)工业企业。
  • 自行车制造:自行车制造(C3761)工业企业。
  • 机械涂层、易拉罐生产/漆包线生产/汽车维修/工艺品表面涂层: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C24)、金属制品业(C33)、通用设备制造业(C34)、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汽车制造业(C36) (不包含C361)、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7)和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工业企业。

(2)工艺过程源环评项目。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医药制造业、食品制造业,农副产业加工业,造纸及纸制品业,橡胶板、管、带的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泡沫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人造板制造等工艺过程源企业,采用排放系数法核算 VOCs 排放量。相应的国民经济代码对应情况如下:

  •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涂料制造(C2641)、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C2642)工业企业、专用化学产品制造(C266)。
  • 医药制造业:医药制造业(C27)。
  • 食品制造业、农副产业加工业:农副食品加工业(C13)。
  • 造纸及纸制品业:造纸和纸制品业(C22)。
  • 橡胶板、管、带的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泡沫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业(C29)。
  • 人造板制造:胶合板制造(C2021)、纤维板制造(C2022)、刨花板制造(C2023)和其他人造板制造(C2029)工业企业。

(3)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及成品油和化学品储存、分装(配送)类环评项目。石油炼制企业、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及成品油和化学品储存、分装(配送)企业,按照《关于印发〈石化行业 VOCs 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及〈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2015〕104 号)中《石化行业 VOCs 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核算 VOCs 排放量。

(4)存在多种生产工艺的环评项目,应针对不同工艺采取合适的核算方法。

5 物料衡算法中的 VOCs 含量取值原则

(1)原辅材料中 VOCs 含量优先以检测报告作为核定依据,该检测报告必须由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出具,并说明所参照的产品类型、VOCs 限量值信息。有效的检测报告需符合以下要求:

(2)无法提供有效检测报告的环评项目,可参考原辅材料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确定原辅材料的 VOCs 含量。确定的方法如下:

  • 对于原辅料 MSDS 中 VOCs 物质占比是确定值时,将质量占比相加即可。
  • 对于质量占比为范围区间的,计算时 VOCs 含量取上限和下限的算术平均值,超过 100% 的取 100%。

(3)对于新建项目、技改、扩建项目无法提供 VOCs 含量检测报告或 MSDS 的,物料的 VOCs 含量取值可参考同类企业、同类别涂料或相关标准规定的 VOCs 含量限值。

6 排放系数法中的 VOCs 产污系数的取值原则

广东省工业源 VOCs 产生量核算优先参考本省发布的行业 VOCs 产污系数。塑料制品与制造业、人造石制造业、电子元件制造业 VOCs 产污系数参考《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架火炬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等11 个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技术文件的通知》(粤环函〔2022〕330 号)中《广东省塑料制品与制造业、人造石制造业、电子元件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使用指南》;其他未发布 VOCs 产污系数的行业暂参考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的公告》(公告2021 年第24 号)进行取值。

7 广东省工业源 VOCs 废气收集效率及治理效率建议值

(1)废气收集效率参考值:

废气收集类型 废气收集方式 情况说明 收集效率(%)
全密封设备/空间 单层密闭负压 VOCs 产生源设置在密闭车间、密闭设
备(含反应釜)、密闭管道内,所有开
口处,包括人员或物料进出口处呈负压
90
单层密闭正压 VOCs 产生源设置在密闭车间内,所有
开口处,包括人员或物料进出口处呈正
压,且无明显泄漏点
80
双层密闭空间 内层空间密闭正压,外层空间密闭负压 98
设备废气排口直连 设备有固定排放管(或口)直接与风管
连接,设备整体密闭只留产品进出口,
且进出口处有废气收集措施,收集系统
运行时周边基本无 VOCs 散发
95
半密闭型集气设备(含排气柜) 污染物产生点(或生产设施)
四周及上下
有围挡设施,符合以
下两种情况:1.仅保
留 1 个操作 工位面;
2.仅保留物料进出
通道,通道敞开面小
于 1 个操作工位面。
敞开面控制风速不小于 0.3 m/s 65
敞开面控制风速小于 0.3 m/s 0
包围型集气罩 通过软质垂帘四周围
挡(偶有部分敞开)
敞开面控制风速不小于 0.3 m/s 50
敞开面控制风速小于 0.3 m/s 0
外部集气罩 / 相应工位所有 VOCs 逸散点控制风速
不小于 0.3 m/s
30
相应工位所有 VOCs 逸散点控制风速
小于 0.3 m/s,或存在强对流干扰
0
无集气设施 / 1、无集气设施;2、集气设施运行不正常 0
备注:同一工序具有多种废气收集类型的,该工序按照废气收集效率最高的类型取值。

(2)废气治理效率参考值:

治理技术 治理工艺 治理效率(%)
燃烧及其组合技术1 蓄热燃烧(RTO) 90
旋转式分子筛吸附-脱附-蓄热燃烧 85
活性炭吸附-脱附-蓄热燃烧 70
直接燃烧(TO) 90
旋转式分子筛吸附-脱附-直接燃烧 85
活性炭吸附-脱附-直接燃烧 70
蓄热催化燃烧(RCO) 85
旋转式分子筛吸附-脱附-蓄热催化燃烧 80
活性炭吸附-脱附-蓄热催化燃烧 65
催化燃烧(CO) 80
旋转式分子筛吸附-脱附-催化燃烧 75
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 75
吸附技术 建议直接将“活性炭年更换量×活性炭吸附比例”(活性炭年更换量优先以危废
转移量为依据,吸附比例建议取值 15%)作为废气处理设施 VOCs 削减量
/
回收及其组合技术1、2 冷凝-膜分离-吸附 90
冷凝-吸附 非轻烃(碳 5 及以上)
或深冷(冷凝温度低于 -80℃)
70
轻烃(碳 4 及以下)且冷冻水水冷 50
吸附-蒸气/氮气/空气等脱附-冷凝 60
其他技术 喷淋吸收 DMF、DMAC 废气+集中回收 80
甲醛、甲醇、乙醇等水溶性物质 30
非水溶性 VOCs 废气 10
生物降解 生物滴滤 30
生物过滤 25
生物洗涤 20
低温等离子体 10
光解 10
光催化 10
臭氧氧化 10
备注:
1.新建项目、技改、扩建项目采用“燃烧及其组合技术”与“回收及其组合技术”处理有机废气的,可采用治理效率设计值参与计
算。设计者高于上述参考值的,应提供废气处理设施设计方案进行论证,论证内容包括:废气风量、VOCs 组分与浓度、治理
技术适用性、设计参数、同类项目同类技术的实际处理效率等。
2.应用于油气回收系统时,能够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且合格的,治理效率按 95% 取值。

8 典型处理工艺关键控制指标

(1)蓄热燃烧(RTO):燃烧温度不低于 760 ℃;废气停留时间不低于 1 s。

(2)直接燃烧(TO):燃烧室起燃温度不低于 700 ℃;燃烧温度不低于 760 ℃;废气停留时间 > 1 s。

(3)蓄热催化燃烧(RCO):燃烧室起燃温度不低于 300 ℃;燃烧温度在 300~400 ℃ 之间;空速(系指单位时间内单位体积催化剂处理的废气体积流量,也称为空间速度)在 10000 h-1~40000 h-1 之间。

(4)催化燃烧(CO):燃烧室起燃温度不低于 300 ℃;燃烧温度在 300~400 ℃ 之间;空速(系指单位时间内单位体积催化剂处理的废气体积流量,也称为空间速度)在10000 h-1~40000 h-1 之间。

(5)活性炭吸附技术:活性炭箱体应设计合理,废气相对湿度高于 80% 时不适用;废气中颗粒物含量宜低于 1 mg/m3;装置入口废气温度不高于 40 ℃;颗粒炭过滤风速 < 0.5 m/s;纤维状风速 < 0.15 m/s;蜂窝状活性炭风速 < 1.2 m/s。活性炭层装填厚度不低于 300 mm,颗粒活性炭碘值不低于 800 mg/g,蜂窝活性炭碘值不低于 650 mg/g。

(6)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纤维状吸附剂气体流速不高于 0.15 m/s,颗粒吸附剂气体流速不高于 0.5 m/s,蜂窝吸附剂气体流速不高于 1.2 m/s,催化燃烧温度不低于 300 ℃。

(7)低温等离子体:后端至少增加一级吸收装置,清洗电极组件每年不少于 6 次。

(8)光催化:后端至少增加一级吸收装置,灯管连续使用不超过 4800 h;光强 [ 系指灯管总功率(W)与风量比(m3/h)] 不低于 0.3;废气停留时间不低于 8 s;肉眼不能看到灯管表面有明显粉尘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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