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潜流取水工程是否属于地下水开采工程?

生态环境部官网“部长信箱来信选登”版块 2018 年 6 月 26 日发布的一则《关于截潜工程属于采掘类还是农林水利类疑问的回复》

来信:

工程是采取截潜流取水方式,通过河道内修建地下截渗墙截潜流,并由非完整性地下渗渠取水后经泵房加压向水厂供水。1、从相关资料中的定义来看,截潜流工程是在河底砂卵石层内,垂直河道主流修建截水墙,同时在截水墙上游修筑集水廊道,将地下水引入集水井的取水工程。根据截潜流工程的字面定义,似乎适用于现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地下水开采”,属“采掘”行业类别。2、从工程特征和环境影响特征来看,这种取水方式每取 1 方水,河道内必少 1 方水,其实质是取了地表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也是考虑了河流流量保证率的问题,其环境影响特征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引水工程”相似。而“引水工程”属于“农林水利”行业类别。

回复:

“截潜流取水工程”所取水资源属于地表水资源,建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原环保部令第44号)“四十六、水利”中的“143.引水工程”确定环评分类。

根据部长信箱回复,该工程所取水资源是否属于地下水资源显然是判断该工程是否属于“地下水开采”类建设项目的关键。生态环境部认为,截潜流取水工程所取水资源属于地表水资源,因此,截潜流取水工程不属于地下水开采工程。

生态环境部这一论断是值得商榷的。

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2020 年 12 月 1 日发布,2021 年 3 月 1 日实施〕中,对“地下水”、“潜水”有清晰且明确的定义:

地下水 groundwater

地表以下饱和含水层的重力水。

潜水 phreatic water

地表以下、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以上具有自由水面的地下水。

显而易见,根据《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的定义,潜水属于地下水的一部分。

而通过《土木工程地质》(赵树德主编、廖红建副主编,科学出版社)一书,我们可以清晰了解潜水与河流之间的关系:河床中的潜水并未成为潜水中的例外,它依然是地下水的一部分。

生态环境部是否要再斟酌斟酌,看看怎样才能更周严地回复这一封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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